勞動新知
-
勞基法32條4項與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之適用與限制
對於勞動部解釋「紓困貸款」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與40條,我國勞動法大儒 邱駿彥 教授與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韓仕賢 秘書長,皆持反對意見,為何邱教授與韓秘書長,會對於勞動部之見解持反對意見呢?
勞基法32條4項與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之適用與限制
-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雇主之實際影響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原定於今年5月上路,不過因疫情的衝擊而延宕,本法實際上對於雇主影響不大,蓋我國《就業服務法》即有明文禁止「年齡歧視」,因此對於中高齡求職者本就不得予以歧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雇主之實際影響
-
聘用部分工時,時薪與月薪制的選擇與計算方式
部分工時一樣可以採月薪制,全時工作者當然也可以採時薪制,而部分工時採用月薪制,其基本工資當然與全時工作勞工不同。
聘用部分工時,時薪與月薪制的選擇與計算方式
-
-
若勞工在職場中被同仁霸凌,或發生其他「不法侵害」,進而產生(身心)損害,雇主亦將負有責任喔!!
「職場上不法侵害」,其定義係勞工因在「職場上」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在職場上,即代表處於故主指揮監督之下,而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乙節,更是職業災害的重要認定依據,因此「職場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 因此勞工若在職場上受到言語、行為霸凌、攻擊、性騷擾,或其他導致身心會受損之傷害,都可能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喔!!
若勞工在職場中被同仁霸凌,或發生其他「不法侵害」,進而產生(身心)損害,雇主亦將負有責任喔!!
-
「應」 與 「得」 差很多, 投保勞工保險屬於雇主義務 ,不得由勞工代政府免除該義務!!
勞工保險係屬於政府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因此片面由勞資雙方約定免除,實則已經違反強制規定,因此該約定當屬於無效之約定。而且,由於投保係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工本來就「無權」免除雇主此義務,因此就算是勞工主動提出不要投保或者低報,也不會有過失相抵的可能喔。
「應」 與 「得」 差很多, 投保勞工保險屬於雇主義務 ,不得由勞工代政府免除該義務!!
-
聯晚停刊 體育線記者突遭資遣質疑手法野蠻
雇主能否無預警終止契約!?按 《勞基法》第16條規範,雇主於資遣勞工前,應先依年資進行預告,若雇主沒有依法預告,則必須將預告期間轉換為工資給付勞工,因此,雇主能否 無預警終止 勞動契約此一問題?答案應為「可以」,但雇主仍有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工資 之義務。
聯晚停刊 體育線記者突遭資遣質疑手法野蠻
-
被資遣了,但雇主不願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怎麼辦?
縱使調解仍無法成立和解,然此時只要勞工於調解時,敘明終止契約之事由 以及法規依據,並明確載明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時,即可將該調解紀錄作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替代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1字第0920003857號函參照)
被資遣了,但雇主不願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工怎麼辦?
-
職災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即日起出錢補助律師費
「勞資爭議調解」係屬我國爭議處理的一種方式,僅是處理勞資爭議的最前端,且其處理方式係採「止紛定爭」之概念,而非一般法律訴訟「定紛止爭」,故調解係以和解為目的;倘資方明顯無和解意願,或提出之和解方案太過誇張時,建議勞工可另尋求檢舉、訴訟等其他方式爭取自身權益。不過,雖然台灣律師費用相對他國低廉許多,但對於許多勞工仍算是相當高昂的成本,因此我國對於勞工調解未果提出訴訟,皆設有相關訴訟補助得以申請;此外,《勞動事件法》於今年上路後,除簡化訴訟流程外,也設有相關勞工訴訟之補助辦法。
職災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即日起出錢補助律師費
-
拒絕給予生理假、因生理假而資遣員工,皆屬於性別上的就業歧視!
首先雇主不給予勞工生理假,即有違反《性平法》第21條之事實,依法得處2至30萬之罰鍰;再者,由於生理假為女性所獨有,因此雇主針對此特徵而對於勞工有不利對待,恐已涉性別歧視,有面臨30至150萬罰鍰之虞。
拒絕給予生理假、因生理假而資遣員工,皆屬於性別上的就業歧視!
-
【新聞】從黑手過勞中風論職災補償
本案勞工擔任「黑手」維修機車,但他長期每天工作11小時、月休僅4天,導致腦梗塞手腳無力、流口水,法院發現他病發前1個月的工時、加班時間各為286小時、93.5小時,顯然已經過勞,且張姓雇主也沒在車行裝冷氣,讓蔡在悶熱環境工作,認定屬於職業傷病,判張得賠蔡148萬元,可上訴。
【新聞】從黑手過勞中風論職災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