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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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維持職場安全的「義務」,如果因工作器具損害導致勞工產生職災,勞工可額外請求「損害賠償」喔!!
新聞中的勞工受傷係因木櫃爆裂所導致,而木櫃既是該職場中的工具,因此雇主當應依前揭法規範負修繕、維持安全的義務,本件因雇主未善盡維護義務,此災害當可歸屬於「雇主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自109 年7 月14日起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 ,詎工作當日即因被告過失未注意、檢查修繕木櫃,致木櫃 突然破裂發生系爭事故,致其受有系爭傷勢…職是,被告自應負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系爭傷勢乃原告在被告指揮監督從事勞動過程中所生,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同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洵堪認定。」
損害賠償範圍高於職業災害「補償」
以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作為請求基礎,而非單純以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於本案所產生的最大差異,在於勞工另外又請求了精神慰撫金3萬元,且法官亦認為該請求合理。
倘若雇主有依法好好地處理,而非逕自要求勞工離職,則該「精神補償」實際上應該是可以省下來的,甚至有好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也可以大幅減少自己負擔的成本。 -
超時加班、上班中猝死-管委會判賠35萬-在公司病倒就算職災嗎?怎麼認定過勞與職業災害?
有大量超時加班,在職場中死亡就一定屬於職業災害嗎?雖然看到該新聞留言區罵聲一片,畢竟最終判賠金額僅有35萬,但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以起因性與遂行性進行認定,概述如下:1、起因性:勞工係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2、 遂行性:災害發生與執行職務具備因果關係。參酌勞工之工作內容,實難與其死亡原因進行連結
綜上,該員工所擔任之大廈管理員工作,工作內容包含包含打掃、巡邏、車輛及人員出入管制、文件信件收發、燈火管制…等,該職務內容似未有構成「橫紋肌溶解」、「急性腎衰竭」或「代謝酸血症」之虞,故該員不幸喪亡似與執行職務無關、不具遂行性,故法官覺得本件難認屬於職業災害。 -
世紀對決「求職蟑螂v.s.慣老闆」,合乎法令才能避免遭詐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除非刻意的惡意行為(例如:拒絕積極配合治療、復工評估…等),否則其工作權係受到法律所保障,傷後可直接繼續在原職場繼續提供勞務,且醫療期間(以及後續回診、復健)都可申請公傷病假,亦可繼續累積年資。承上,雖然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義務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但整體而言,離職對於勞工並無任何利益,因此過往就有法官認為職業災害期間「勞工自請離職」、「放棄申請公傷病假 ,而改以一般病假、特別休假 替代」...等等行為,是一種非常態、變態的行為。雖判決並未明文「勞工自請離職」,但舉輕以明種之理推論應該也可以大致了解,除非勞工係受蒙騙、威逼或利誘,否則常情下勞工應會選擇對於自身較具保障的方案。 綜上,本件勞工誠有可能有其他謀劃,而非單純職業災害補償之爭議。 反過來看,雇主就沒問題嗎?「業者因此被政府罰了9萬元」新聞中這12個字就已經足以解答,沒有於到職當日投保勞、健保,在勞工僅到職一日的狀況下,不可能有如此高額罰鍰,故本件實際上很可能是 「求職蟑螂 V.S. 違法雇主」。雖然求職者可能心懷不軌,但會被裁罰的原因依然回歸雇主本身即可能有相當多違法情事,如此說來兩邊似乎是半斤八兩? -
把工作都丟給新進菜鳥,主管要介入調查嗎?-工作壓力、勞務分配嚴重不均,皆可能成就職場霸凌、職業災害的發生喔!!
面對(疑似)霸凌事件,雇主應主動、積極介入與處理,否則恐生賠償責任!!雇主若明知有相關情事而不作為,致使勞工產生身、心產生損害,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更會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蓋民法第184條第2項業已明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此外,以下法規中,皆有明文雇主有保護勞工職執行職務中之安全、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民法第483-1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勞基法、職安法本就屬於保護勞工之法律,而民法第483-1條亦屬之,故雇主若明知勞工工作量顯超初期負荷而勞工受損害,除了會被認定職業災害、負擔職災補償外,更將負擔民事責任上的損害賠償。 -
【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3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簡要說明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認識與認定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應先了解災害發生原因,並確認自身有無履行法律上職業安全之義務,雖無論雇主於職業災害有無故意或過失,皆無礙雇主「補償責任」,蓋職業災害細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但仍會影響後續是否存有「賠償責任」之認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若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即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得認定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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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上遇到緊急危難!!勞工朋友們,保護好自己合理退避權吧!!
工作固然重要,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係以維持生計,因此除非係特殊工作者(如:軍、警、消防)外,實則多數工作都沒有冒著生命風險進行之必要;縱屬特殊工作者,仍需於其執行職務時,提供適當、完整的安全保護設備、計畫與,蓋生存權係我國憲法第15條所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無論何人的生命皆為獨一無二、不可替代、踐踏或犧牲的。勞工倘若於執行職務時已面臨急迫危險,此時即可「自力救濟」行使退避權 -
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雇主是否可強制勞工快篩檢疫
雖然雇主基於防疫而違反個資法,並無「意圖營利」之主觀意思,因此不至有違反刑法之虞,但仍可能有民法損害賠償(個資法第2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參照)與行政罰的適用。
快篩原則的制定,其實是為避免一般民眾對於法令不熟悉,而在不自知的狀況下違法,畢竟 行政罰法第 8 條即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所以事業單位在採行各類防疫措施、人事管理措施前,還請務必要先行了解相關規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