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方式: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遭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法有調解、 仲裁或裁決 3 種處理程序,此外也可以直接透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審 理判決;因權利事項而發生的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若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則可循調解及仲裁兩種方式處理,但不適用裁決程序及司法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
一、主管機關: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發生勞資爭議行為地(勞工勞務提供地、未有特定勞務提供地時,以公司所在地為準)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二、調解方式:
(一)調解委員之選定或指定:勞資爭議由當事人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
(二)委任民間團體
(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