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雇主係主張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之必要」進行資遣,然有關經濟性解僱之「安置義務」本會先前已與各位報告過。
本件雇主並未善盡該義務,更甚者該解僱行為,根本無法通過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檢定,因此顯有違法解僱之虞。
此外,本件之判決書明確指出資方「顯然係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作為減少勞工及安置適當工作之考量」,即雇主終止契約之動機是出自於對於懷孕勞工之成本考量,故顯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因此本件係屬違法解僱。
因此本件經法院確認屬無效資遣,並判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應自違法資遣翌日起,直至復職日止,賠償勞工每月工資73,000元,以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每月4,590元。
那麼,讓我們談談違法解僱的風險,以及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的增加的訴訟風險吧,適法管理方能避免爭議與法律風險。
還是要提醒各位雇主,應善待懷孕勞工阿。
本件雇主並未善盡該義務,更甚者該解僱行為,根本無法通過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檢定,因此顯有違法解僱之虞。
此外,本件之判決書明確指出資方「顯然係以原告懷孕之情形作為減少勞工及安置適當工作之考量」,即雇主終止契約之動機是出自於對於懷孕勞工之成本考量,故顯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因此本件係屬違法解僱。
因此本件經法院確認屬無效資遣,並判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應自違法資遣翌日起,直至復職日止,賠償勞工每月工資73,000元,以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每月4,590元。
那麼,讓我們談談違法解僱的風險,以及勞動事件法施行後,雇主的增加的訴訟風險吧,適法管理方能避免爭議與法律風險。
還是要提醒各位雇主,應善待懷孕勞工阿。
若遭認定解僱違法,雇主將面臨何風險?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基本上,本件由於雇主資遣事由並未符合法規範,且顯有懷孕歧視之動機,因此該資遣顯然違反法令強制規定,因此資遣行為自屬於無效之舉措。
資遣無效即代表雙方雇傭關係存在,故雇主仍有給付工資之義務,故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縱該其間勞工並未提供勞務,但由於未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勞工事由(遭雇主違法資遣),因此雇主仍應補償勞工該期間應領未領之工資,以及其他因此所生之損害。
此外,違法的行政罰鍰也還是跑不掉喔~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終止契約之爭議對雇主風險更大。
- 勞工之裁判費用暫免(降低訴訟障礙)
過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其實對於勞工相當不利,直觀原因即裁判費用相當高,過往實務上其裁判費係按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計算,簡單說係以事發日至勞工退休日之期間計算,倘該期間逾10年,則以10年計:
➠假定勞工年薪100萬,目前已60歲
由於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故裁判費計算基礎即為5年作為計算基礎。
裁判費為:5年×100萬元=500萬元,故一審裁判費用為50,500元。
➠假定勞工年薪100萬,目前30歲
故假定勞工持續工作至65歲,期間為35年,顯已逾10年,故以10年作為機算基礎。
裁判費為:10年×100萬=1,000萬,故一審裁判費用為10萬元。
此外,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提起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100萬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因此相同的條件下,上述案例勞工之裁判費得暫免為10,900元,對於勞工訴訟障礙明顯大幅降低。
- 定暫時狀態(暫時恢復僱傭關係)
此外,由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係屬重大爭議,其訴訟過程動輒1、2年,倘雇主有上訴則可能更漫長,一般勞工恐難一邊進行訴訟,一邊繼續其他新的工作。
因此勞動事件法第49條即明文,當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可能,且雇主繼續僱用亦無重大困難,法院得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
綜上所述,勞工在訴訟過程中,是有可能繼續維持原有工作,並繼續與雇主進行訴訟的,即之前本會所說,可以跟雇主相約一起坐車到地院開庭的狀況(順便一起報交通費公帳)。
而且,縱使勞工為敗訴,雇主仍不能要求返還工資,蓋該期間勞僱關係已被命暫時不得終止,雙方都仍持續有給付義務;如果雇主真的沒工作可以提供,也會被認為是受領勞務遲延,而有繼續給付工資之義務(民法487條參照)。
如本件雇主終止契約事由明顯有瑕疵,如果勞工係於今年提出訴訟,即很可能被命暫時恢復僱傭關係喔!!
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2019.11.13) 女主播懷孕卻被違法解雇 打官司討公道法院判她贏了
地院判決連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