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對雇主之實際影響

新聞連結:中高齡就業促進方案 增加就業媒合提升勞參率
  • 本會評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原定於今年5月上路,不過因疫情的衝擊而延宕,本法實際上對於雇主影響不大,蓋我國《就業服務法》即有明文禁止「#年齡歧視」,因此對於#中高齡求職者本就不得予以歧視。

注意!!
本法因疫情目前尚未實施,故目前65歲以上勞工仍應以不定期勞動契約為準。
本法已於109年11月19日,經行政院指定於109年12月4日正式上路。
台灣以進入勞年化社會(老年人口超過14%),隨著高齡化與少子化的影響,連帶將致使15至64歲之勞動人口的減少,因此未來退而不休的狀況應為社會主要趨勢,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比起對於雇主來說,其實更大的意義在於,表達政府對於促進中高齡就業的意向,以及明文規範各地方政府應進行相關#促進就業措施。
 
一、對雇主的限制與影響?
 整體而言,本法對於雇主並無太多限制,查本法罰則僅有3條,而其中只有第41條涉及實體裁處,那麼裁罰的具體規範為何呢?
(一)就業歧視禁止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第1項: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 查本法第12條之規範,實則與§就服法第5條相若,不過就§服法第5條並未明文歧視的內容,而本法第12條則於各款中明文列舉歧視之內容與樣
  2. 本法第12條就服法第5條之裁處皆為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惟按行政罰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即同一行為人所做同一違規行為,原則上不會受到2次以上的處罰,縱然雇主歧視中高齡者,也仍僅得從重擇一進行裁處,而不會因有不同法規而重複裁罰。
(二)禁止對申訴者予以不利益對待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第2項: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  本法第16條,實際上係參照性《工作平等法》第36條之規定,即保障申訴人之工作權,確保勞工不因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導致勞工遭受不利益對待。 
  2. 以上二條款(12、16條)實際上對於雇主並未有太大影響,蓋上述規範本就屬於雇主應遵守之基本法律與概念,而對於雇主有實際影響實則為「放寬定期契約」之限制。  
二、65歲以上之勞工,寬認適用「定期契約」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28條
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1. 我國勞動契約係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因此倘無符合法律規範(勞基法》第9條,無繼續性工作)者,皆不得採用定期契約。
  2. 而為促進雇主聘僱高齡勞工之意願,故本法特別放寬65歲以上勞工,得適用於#定期契約之規範,以增加雇主之聘僱彈性,進而增加聘僱意願。 
  3. 不過仍須注意,倘勞工仍屬於在職,縱勞工已達65歲,仍不得逕自將不定期契約,改變為定期契約,而應為勞工退休「」再聘僱者,始得以定期契約進行聘僱。 
三、獎勵僱用中高齡之措施
此外,雇主倘有對於中高齡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訓練職務再設計時,得按本法第18條至21條,向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不過此部分係屬於各個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制定獎勵措施,故請各位人資夥伴應密切留意相關獎助措施喔,本會未來也會盡量蒐集整理,以資各位夥伴參考。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文出處」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