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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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求請假證明的特殊假別-「生理假」的一些眉眉角角
於91年的性平法施行細則,其中有明文14至20條街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中第14條即為生理假),故早年勞工申請生理假時,確實有提供請假證明之義務。然而,該細則規範於103年即予以修正,修正後即已明確地排除第14條,故自此後勞工申請生理假,雇主即無法依據得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此外,仍要提醒事業單位,女性勞工每月可申請生理假1日,若當月申請超過1日,即非雇主法定義務,故可予以拒絕。按每月申請一日計,則可得每年生理假總數應為12日,而申請超過3日部分,則應併入病假日數,故生理假與病假共計應「至少」有33日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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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給予生理假、因生理假而資遣員工,皆屬於性別上的就業歧視!
首先雇主不給予勞工生理假,即有違反《性平法》第21條之事實,依法得處2至30萬之罰鍰;再者,由於生理假為女性所獨有,因此雇主針對此特徵而對於勞工有不利對待,恐已涉性別歧視,有面臨30至150萬罰鍰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