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內文摘要:
吳小姐質疑,「他們雖然就是覺得自己有合法性,就是長期虧損或業務緊縮,來資遣我們。那你現在明明公司,還有開其他53項職缺,那真的是叫業務緊縮嗎?完全都沒有符合最終手段原則。」
- 本會評論:
誠如先前分享之訊息(鏈結:從聯晚停刊學經濟性解僱(或稱資遣)應注意事項,與安置義務之必要性),倘屬於#經濟性解僱,雇主就有安置勞工之義務,雇主沒有先善盡安置義務,即逕自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顯有違法之虞。
二、雇主能否無預警終止契約
按 《勞基法》第16條規範,雇主於資遣勞工前,應先依年資進行預告,若雇主沒有依法預告,則必須將預告期間轉換為工資給付勞工,因此,雇主能否 無預警終止 勞動契約此一問題?答案應為「可以」,但雇主仍有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工資 之義務。
三、為何勞工局說本件要去法院處理,主管機關到底在幹嘛?
由於《勞基法》第11條、12條及14條並沒有罰則,故縱使勞工局認定契約終止屬於違法行為,勞工局亦無法進行裁處。
因此有關資遣是否合法之認定,仍係應透過法院進行認定,這並不是賴彥亨科長的推託之詞,或主管機關瀆職喔!其實是行政主管機關,並無實際介入該等爭議之權;但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或《就業保險法》歧視禁止規範,此時主管機關即可以介入,並按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裁罰。
因此有關資遣是否合法之認定,仍係應透過法院進行認定,這並不是賴彥亨科長的推託之詞,或主管機關瀆職喔!其實是行政主管機關,並無實際介入該等爭議之權;但若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或《就業保險法》歧視禁止規範,此時主管機關即可以介入,並按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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