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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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華航機師解僱案論何謂除斥期
縱工會成員於 爭議行為(罷工)期間,應享有較高之言論自由保護,惟本件勞工之言論,因已造成公司聲譽及形象重大損害,且已違反公司之「工作規則」第2.13.1.4規定,而難期待雇主繼續維持僱傭關係,故高院認為其解僱非無理由
【新聞】從華航機師解僱案論何謂除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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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求職應注意三備七不
為了避免被詐騙,於求職前建議先至各大求職網站,尋找該公司之面試資訊、經驗分享,或至少至商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 https://bit.ly/2A2KX4U ),以確定該公司之經營項目、資本額及成立時間。此舉除了能避免自己受到詐騙,也是增加面試錄取率的必要功課,因此強烈建議求職者,於求職前應事先調查應徵公司之背景資料。
【新聞】求職應注意三備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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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投保注意
部分工時勞工,仍受《勞基法》保障按《勞基法》第3條第4款,除少數特定行業及工作者外,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故工讀生並不因為其工作時間較短,而不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喔。
【新聞】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投保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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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屏基解僱擔任工會理事長之醫師論解僱最後手段及不當勞動行為
終止契約本身即非常容易衍生勞資爭議,倘解僱之成員又身為工會幹部,則更有不當勞動行為的可能,故公司若真有資遣的必要,務必符合最後手段原則,於善盡各種管理手段改善後,仍無法使勞工的表現達到標準,才得以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予以資遣。
【新聞】從屏基解僱擔任工會理事長之醫師論解僱最後手段及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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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頂好併購案論被併公司之員工去留相關問題
公司被併購(原公司法人格消滅),被併公司的員工去留?《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後,勞工可否拒絕留用?按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2049號函:「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新聞】從頂好併購案論被併公司之員工去留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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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晚停刊學經濟性解僱(或稱資遣)應注意事項,與安置義務之必要性
聯合晚報係因經濟上原因而停刊,故採行資遣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尚非無理由;但終止契約仍受到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限制,故採《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時,除了事由明確外,雇主有進行「安置」之義務。
從聯晚停刊學經濟性解僱(或稱資遣)應注意事項,與安置義務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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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華航機師賠償培訓費用案論罰扣工資
違約金或罰款若要自勞工工資中扣抵,除了需要釐清「責任歸屬程度」及「負擔賠償金額多寡」(本件係透過法院判決確認),更需獲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
【新聞】從華航機師賠償培訓費用案論罰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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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就文華東方酒店大量解僱案論通報程序
一家公司的勞工在500人以上時,在60天內解僱達總僱用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超過80人者,又或一家公司60天內解僱超過200人或單日超過100人,就是大量解僱,必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新聞】就文華東方酒店大量解僱案論通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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