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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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能直接扣薪嗎?
工資屬於勞工維持經濟生活之必需,若任由雇主苛扣勞工工資,恐使勞工生計無以為繼,故有實有特別予以保障之必要。 勞基法中即對工資設有以下特別保障,即工資應 定期給付 全額給付 直接給付。勞工縱因故導致雇主實質損害,雇主亦不得於直接未經勞工同意而逕自扣款,雖然實務中許多雇主會主張「勞動契約訂有賠償條款」。 因此賠償屬於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惟此主張並不正確喔!!
勞工於工作中發生過失致使雇主產生損害,雇主應如何處理?能直接扣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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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雇主是否可強制勞工快篩檢疫
雖然雇主基於防疫而違反個資法,並無「意圖營利」之主觀意思,因此不至有違反刑法之虞,但仍可能有民法損害賠償(個資法第2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參照)與行政罰的適用。
快篩原則的制定,其實是為避免一般民眾對於法令不熟悉,而在不自知的狀況下違法,畢竟 行政罰法第 8 條即明文:「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所以事業單位在採行各類防疫措施、人事管理措施前,還請務必要先行了解相關規範喔!!
疫情下的勞資關係- 雇主是否可強制勞工快篩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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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美冰店勞資爭議,看中小企業常發生的勞資爭議
留職停薪係屬於「勞動契約暫時中止狀態」,所謂的「中止」係指暫停履行,而「終止」則代表結束,一樣的讀音不同的意義。由於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因此勞資雙方的對價給付義務,於該期間亦得暫停履行,即勞工不用提供勞務,雇主也不需要給付工資,且伴隨著勞動契約而存在的各項福利,「原則上」也都會暫時停止。
從網美冰店勞資爭議,看中小企業常發生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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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員與助理的勞務糾紛孰是孰非!?大哉問!!
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勞工則有協助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 因此雇主提供出勤記錄之機器(打卡鐘、指紋辨識…等),並要求勞工應進行打卡,並無違法,勞工原則上應遵從
北市議員與助理的勞務糾紛孰是孰非!?大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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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疫情影響,而遭隔離時,雇主得否不給薪?或要求勞工請假?
為因應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於今(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含國人)均須居家檢疫14天,直至目前此政策都未改變。
倘公司並未建構「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制度,隔離14日即意謂有14日無法出勤,此時勞工工資應如何核給?期間勞工有否應進行請假?
再者,倘勞工因外派出差而染疫,此時雇主是否有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勞工受疫情影響,而遭隔離時,雇主得否不給薪?或要求勞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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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不得!!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書,同意前請停看聽!!
勞動契約非以書面約定為限,舉凡「口頭承諾」、「事實行為」與「慣例習慣」,皆可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內容,然未免口說無憑,一般仍建議勞資雙方以明文約定,以避免爭執產生。
當締約之當事人具備完整之法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可能、確定及合法,且雙方意思表示健全者,契約之締結即應認為係有效果之法律行為。
簽不得!!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書,同意前請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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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32條4項與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之適用與限制
對於勞動部解釋「紓困貸款」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與40條,我國勞動法大儒 邱駿彥 教授與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韓仕賢 秘書長,皆持反對意見,為何邱教授與韓秘書長,會對於勞動部之見解持反對意見呢?
勞基法32條4項與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之適用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