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文節錄:
王茂臻強調,聯合報所有外勤記者將全數留任,不過因為組織調整與轉型,將會精簡人力。聯晚下午將召開勞資協調會議討論,參與人數估計超過30人。
王茂臻說,聯合報系會盡最大可能安置員工,一一面談,協調集團內的工作媒合與轉介紹安排。
王茂臻說,聯合報系會盡最大可能安置員工,一一面談,協調集團內的工作媒合與轉介紹安排。
- 本會評論:
創刊30餘年的聯合晚報於昨(1)日宣布,因收支無法平衡,故將於2日開始停刊,並且為了因應組織調整與轉型,未來更將進行人力精簡。
聯合晚報係因經濟上原因而停刊,故採行資遣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尚非無理由;但終止契約仍受到#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限制,故採《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時,除了事由明確外,雇主有進行「#安置」之義務。
聯合晚報係因經濟上原因而停刊,故採行資遣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尚非無理由;但終止契約仍受到#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限制,故採《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時,除了事由明確外,雇主有進行「#安置」之義務。
一、甚麼是經濟性解僱?
1、進行「資遣預告」:
2、給付「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連結按此: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系統
3、資遣通報:
按《就業保險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進行通報。
要注意的是,資遣通報起算日,是以離職生效日(即資遣日之隔日)起算往前推10日。
舉例(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參照):101年2月20日為最後工作日,雇主應於何日通報?
要注意的是,資遣通報起算日,是以離職生效日(即資遣日之隔日)起算往前推10日。
舉例(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參照):101年2月20日為最後工作日,雇主應於何日通報?
- 勞工2月20日為最後工作日,故其離職生效日應為2月21日。(生效日為最後工作日的次日)
- 以離職生效日2月21日往前回推10日,2月12日即為通報日。
- 但2月12日適逢周日,故又可直接遞延至次一工作日,即2月13日(週一)。
4、結清工資:
二、「安置義務」是甚麼?
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已有明文,「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即就算有減少勞工的必要,但仍應視有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方可予以資遣,倘若雇主未盡此「安置義務」,倘若勞工因此不服而提出「恢復僱傭關係」之訴時,恐怕雇主會面臨相當高的法律風險喔。
此外,還需要特別注意,「安置」既然屬於(雇主)義務,故雇主即應主動、積極進行相關謀職、轉調措施,並非被動、消極等待勞工尋求其他職務;否則,縱使公司確實有告知「仍存在其他職務」,但卻未主動安排、協助,仍會被視為未盡安置義務喔!!
此外,還需要特別注意,「安置」既然屬於(雇主)義務,故雇主即應主動、積極進行相關謀職、轉調措施,並非被動、消極等待勞工尋求其他職務;否則,縱使公司確實有告知「仍存在其他職務」,但卻未主動安排、協助,仍會被視為未盡安置義務喔!!
三、雇主實務中常見未盡「安置義務」的問題:
常常遇到,雇主在招募網站上365日都在徵人,反正錢都付了,掛著徵人廣告也能顯示公司公司似乎欣欣向榮,一直有擴張版圖、增加業務人員之需求;然而,此點亦常常成為雇主「違法解僱」的理由,蓋雇主既仍有應徵需求,但雇主卻未安排相關工作給被資遣員工嘗試,顯見未善盡安置義務;縱使該應徵廣告並非真正實際需求,畢竟法院只看客觀證據喔!
且今年實施之勞動件事法對於勞工顯然有勝訴時,可先採行定暫時狀態,即暫時恢復僱傭關係,故雇主若真的不幸有終止契約的必要,仍應遵循著最後手段原則,在嘗試各種方式都難以繼續雙方契約後再資遣員工,而不宜太任意採行終止權。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及「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