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損害賠償

  • 勞工工作過失損害,不能自薪資中扣抵!!且損害賠償應考量雇主管理責任

    當勞工對於扣款存有異議時,則無論「事前」如何約定,皆無法作為不發給全薪之依據!! 雇主若採罰扣薪資作為懲戒規範,請務必於罰扣前使勞工確認同意罰扣之金額與方式。 若勞工不同意罰扣薪資,雇主應如何處理!?此類爭議其實在調解實務中屢見不鮮,故早就有相關函釋已明確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01 月 05 日(82)台勞動一字第 50325 號函:「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其實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 號函也有相同說法!!若勞資雙方對於損害賠償金額存有爭議,則應回歸「司法途徑」以茲處理。勞工因過失釀成損害,雖然當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但該損害的發生過程、責任與具體賠償範圍、金額,則仍需視個案認定。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七號判決意旨:一般學理上亦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勞工之所以為勞工、雇主之所以為雇主,即是因為勞工在提供勞務過程需要「服從雇主權威」, 勞工有受雇主的指揮命令、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的義務,因此勞工縱使知悉雇主的指揮命令有瑕疵,勞工亦僅得提出「建議」使雇主知悉,但並不能以雇主命令有瑕疵而拒絕按雇主命令提供勞務(違法命令除外)。 勞工的工作流程、方式,雇主本就有審查、檢視與糾正的權利!!因此,勞工工作發生錯誤,自然不能認定「完全屬於勞工的責任」,實際上雇主也需要負擔相當管理監督之責任,因此要求勞工負擔100%賠償,顯非合理、適當之主張。
  • 簡要說明職業災害之補償、賠償認識與認定

    當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應先了解災害發生原因,並確認自身有無履行法律上職業安全之義務,雖無論雇主於職業災害有無故意或過失,皆無礙雇主「補償責任」,蓋職業災害細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但仍會影響後續是否存有「賠償責任」之認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若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即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得認定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參照)。



  • 【新聞】從華航機師賠償培訓費用案論罰扣工資

    違約金或罰款若要自勞工工資中扣抵,除了需要釐清「責任歸屬程度」及「負擔賠償金額多寡」(本件係透過法院判決確認),更需獲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
  • 【新聞】就百貨工讀生未關燈使公司被開罰論雇主因勞工犯錯扣罰薪資是否適法

    雇主若因故要罰扣勞工工資,除了確認損害範圍、責任歸屬 外,更應「逐次」取得勞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