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 百貨工讀生「下班忘關燈被罰1萬元」挨轟!業者回應:擔心失火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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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內文摘要:
臉書粉絲團「櫃姐der靠北」22日表示,收到了一封網友傳來的罰張,是一位任職於中部某間百貨的19歲工讀生,下班時因為有一小盞燈沒有關到,就被樓管直接開罰1萬元,並且在這位工讀生沒有上班的時候請店長代簽罰單。
對此,該百貨向媒體回應,這項條款是從錢櫃大火後開始執行的,有先行告知,並非臨時開罰,因為擔心燈具引發失火,才會重罰,不過開罰的對象是櫃位,而不是工讀生本人。
對此,該百貨向媒體回應,這項條款是從錢櫃大火後開始執行的,有先行告知,並非臨時開罰,因為擔心燈具引發失火,才會重罰,不過開罰的對象是櫃位,而不是工讀生本人。
- 本會評論:
雖然最後釐清,百貨開罰對象並非工讀生而是店家。但實務中,常常見到勞工因犯錯而被雇主扣罰薪資,雇主此舉是否適法呢?
按《勞基法》第22條第2款、26條之規範,縱使勞工的行為確已對雇主造成損害,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不得逕自扣薪作為賠償。
次按《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故縱使勞工確實造成損害,雇主亦僅能要求勞工恢復原狀,如損害無法恢復原狀,最後才依《民法》215條:「以金錢方式賠償。」
所以雇主若因故要罰扣勞工工資,除了確認損害範圍、責任歸屬 外,更應「逐次」取得勞工同意,若未按上開程序進行,皆屬於 違法扣款,而會受到2萬至100萬之罰鍰。
按《勞基法》第22條第2款、26條之規範,縱使勞工的行為確已對雇主造成損害,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不得逕自扣薪作為賠償。
次按《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故縱使勞工確實造成損害,雇主亦僅能要求勞工恢復原狀,如損害無法恢復原狀,最後才依《民法》215條:「以金錢方式賠償。」
所以雇主若因故要罰扣勞工工資,除了確認損害範圍、責任歸屬 外,更應「逐次」取得勞工同意,若未按上開程序進行,皆屬於 違法扣款,而會受到2萬至100萬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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