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新聞】從聯興國物流未給付加班費一案論採用變形工時制度之要件

新聞連結:未依規定支付加班費 法院判賠貨櫃車司機400多萬
  • 重點內文摘要: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巫、李依勞基法請求給付加班費有理由,判聯興公司敗訴,要賠償巫、李加班費各200多萬元。
            2016年公司為了避免勞資爭議,要他們簽僱傭契約書,契約書載明司機每月薪資,除全勤獎金、伙食費、安全獎金外,另依運送貨櫃之數量及工作類型計酬,工作時間為作一休一,即自第1日上午7時30分起工作至第2日上午6時,休息1日後,再於第3日上午7時30分工作至第4日上午6時。
  • 本會評論: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71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一、作1休1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採用變形工時制度。
        本件公司雖主張工作是採作1休1(變形工時),並已計算延長工時發給加班費,但由於公司並未履行法定程序,故公司的制度仍屬於合法制度,雙方自行約定之勞動契約係屬違法約定民法及勞基法71條參照),故仍應按正常工時制度來計算加班費;所以,縱使雇主已給付與業界相當水準的工資(每月5~7萬),但由於未依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故仍不得免除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二、為何勞工主張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皆被駁回?
        按《勞基法第36條,每7天休息2日一日作為例假、一日作為休息日,一年有365日(即52週),即全年例休日共應有2日×52週=104日,此外,一年國定假日共有12日。
        所以勞工一年應該休息之日數應為104日+12日=116日。
        本件勞工係採做1休1,所以一年共計會休息182~183天,顯然高於應休的116天(縱使加上特別休假亦然),故法官認為「二人前開非工作時間之休息日數已足以涵蓋原告二人得請求之特休休假。」而否准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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