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評論:
今年因疫情因素,許多事業單位皆推出了「在家上班」制度,然而在家上班不是問題,如何進行出勤紀錄倒是讓許多人資夥伴傷透腦筋,以下,本會提供簡單建議。
一、在家工作者(外勤業務),工時應如何認定?
按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 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簡言之,在外工作的工時起訖,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不然可一律比照原本的工作時間,因此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在此處就顯得很重要了喔!!前者係規範工作時間之起訖,後者則是可明文公司對於在家工作(外勤)者的工時規範。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 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簡言之,在外工作的工時起訖,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不然可一律比照原本的工作時間,因此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在此處就顯得很重要了喔!!前者係規範工作時間之起訖,後者則是可明文公司對於在家工作(外勤)者的工時規範。
二、在家工作者(外勤業務)之出勤紀錄,重點在確認「有無上班」事實。
按前揭指導原則之規範:「(勞工在外的)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
準此,在家工作者的出勤時間,係按原約定工作時間,所以在家工作反而並不一定要像在公司時的出勤紀錄的如此詳細,而只需要確認「有無上班」、「請假」即可,蓋只要認定該日有上班,即可認定當日出勤時間為原約定工作時間,所以其實並不用再額外建構太繁雜的出勤打卡系統喔,只要有確實每日出勤回報,即可暫時替代出勤打卡。
補充:雇主仍應每週(或每月),統計勞工出勤狀況並請勞工簽名確認。
準此,在家工作者的出勤時間,係按原約定工作時間,所以在家工作反而並不一定要像在公司時的出勤紀錄的如此詳細,而只需要確認「有無上班」、「請假」即可,蓋只要認定該日有上班,即可認定當日出勤時間為原約定工作時間,所以其實並不用再額外建構太繁雜的出勤打卡系統喔,只要有確實每日出勤回報,即可暫時替代出勤打卡。
補充:雇主仍應每週(或每月),統計勞工出勤狀況並請勞工簽名確認。
三、採用在家上班,比起出勤紀錄,更重要的是「加班申請制度」。
由於勞工在家工作時,已脫離雇主指揮監督範疇,此時如果仍有加班需求,務必請員工依加班申請制度,按實際工作情況申請加班、並回報加班工時起訖,俟經雇主確認核可後,始得以加班。
由於勞工在家上班已脫離雇主直接管理監督,所以勞工若未按規定申請加班,雇主理應可以拒絕勞工要求給付加班費用喔;不過,如果雇主或主管有主動要求勞工限期完成工作,縱使勞工未申請加班,建議雇主仍應按實際工作狀況與需求,主動核定發給加班費,而非全以勞工未申請加班,而完全拒絕給付加班費。
由於勞工在家上班已脫離雇主直接管理監督,所以勞工若未按規定申請加班,雇主理應可以拒絕勞工要求給付加班費用喔;不過,如果雇主或主管有主動要求勞工限期完成工作,縱使勞工未申請加班,建議雇主仍應按實際工作狀況與需求,主動核定發給加班費,而非全以勞工未申請加班,而完全拒絕給付加班費。
在家上班(外勤業務)之工作者,最重要的應該還是回歸如何認定勞工工作產出,而為了避免工時爭議,雇主更應建構「加班申請制度」,且「加班申請制度」亦為因應《勞動事件法》「工時推定」的重要依據,故建議公司仍應適法建構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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