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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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人事行政局行事曆,切記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
人事行政局發布之行事曆是針對公務員,並不涉及於勞工,如果公司直接比照辦理,會有很高的機率產生違法情事喔。 -
縱勞動法未規範試用期間,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仍可妥適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到勞動法令保障!!勞工只要一經受僱,即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無論有否約定試用期,皆不會影響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仍要依法進行投保與提繳,尤其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不管聘僱幾人都要依法進行喔。 -
工作規則生效條件及不可有懲罰或賠償罰款
雖然依法規範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並無制定工作規則 的必要,但工作規則是雇主經營權限,也是作為獎懲的重要依據,那麼公司的工作規則,是依據管理需求而制定的呢,還是單純因應法令才制定的呢? -
選舉罷免日當日出勤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無出勤義務者毋庸補假
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選舉罷免日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若屬於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亦不需要擇日補假,蓋選舉投票日並無從挪移至他日進行,且該日放假之目的係以使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所以當日本無出勤義務之勞工,雇主毋庸另行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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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家上班(外勤業務)之工作者,雇主仍應置備出勤紀錄?與進行工時管理?
在家上班或外勤工作者,為了因應勞基法的出勤紀錄規範,最重要的還是回歸如何認定勞工工作產出,並以此制定工作時間紀錄;而為了避免工時爭議,雇主更應建構「加班申請制度」 -
【新聞】從華航機師賠償培訓費用案論罰扣工資
違約金或罰款若要自勞工工資中扣抵,除了需要釐清「責任歸屬程度」及「負擔賠償金額多寡」(本件係透過法院判決確認),更需獲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 -
國定假日若遇休息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故國定假日若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 -
【新聞】就文華東方酒店大量解僱案論通報程序
一家公司的勞工在500人以上時,在60天內解僱達總僱用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超過80人者,又或一家公司60天內解僱超過200人或單日超過100人,就是大量解僱,必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
【新聞】就百貨工讀生未關燈使公司被開罰論雇主因勞工犯錯扣罰薪資是否適法
雇主若因故要罰扣勞工工資,除了確認損害範圍、責任歸屬 外,更應「逐次」取得勞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