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資訊

選舉罷免日當日出勤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無出勤義務者毋庸補假

新聞連結: 罷韓案6/6投票 中選會:設籍高雄選民放假
  • 重點內文摘要:
        根據勞動部107年的函釋指出,具投票權且投票當天要上班的勞工,雇主應給予放假一日,當天不用上班者,不另給假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當天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 本會評論:
        下週六即是高雄市市長罷免日,撇開政治上的紛紛擾擾,各位知道選舉罷免日,身為勞工的權益嗎?
  1. 該日是否所有勞工皆應放假?
  2. 倘該日工出勤,應如何計薪?
  3. 該日本來就排定休息,是否需額外補假呢?
一、選舉罷免都屬於國定假日,有投票權者該日皆應放假乙日
        勞動部已有函釋(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說明,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已及公民投票日,皆屬於《勞基法》第37條應放假日,但由於本次高雄市市長選舉罷免,僅有「罷免票投票日前4個月設籍高雄」、「年滿20歲以上」者,故只有滿足上述有投票資格者,該日才有休假權利
 
二、選舉罷免日,係以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該日無出勤義務者,毋庸補假
        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選舉罷免日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若屬於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亦不需要擇日補假,蓋選舉投票日並無從挪移至他日進行,且該日放假之目的係以使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所以當日本無出勤義務之勞工,雇主毋庸另行補假。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