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計件工作者之工資議題-基本工資如何認定、有無加班費請求權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訂定之目的,係以保障勞工可獲取生活所需之「最低水準,因此以法律規範,勞資雙方不得約定低於基本工資之工資水準。

按我國習慣,勞工之 #工資給付多採「月薪」或「時薪」計算,那麼「計件」勞工是否需要符合#基本工資之限制呢?如果有,那又應如何認定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呢?新聞中提到的每碗30元的工資,有沒有合乎基本工資的限制呢?


一、計件工作者,亦受「基本工資」保障
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基上,只要非主管機關公告排除適用者,舉凡勞雇關係皆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不管勞資雙方如何約定薪資計算方式,皆應按勞動基準法21條但書所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計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計算?
有關部分工時的基本工資,按時薪計算為每小時158元(109年),按月薪計則應依據出勤時數比例計算,本會先前亦有分享過(https://bit.ly/39F3OA3 )。

那麼,計件工作者的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其法規依據在哪呢?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二)次查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三、爰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之給薪方式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其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作所給付之工資當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如係按件計酬但按日結算者,其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勞簡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8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條文、函釋跟判決有點複雜的感覺。
簡單來說,計件工作者的工資,應先看其給薪方式,係按月或按日,而採用基本「月薪」還是基本「時薪」:
  • 按月給薪
每月統計完成數量,並發給薪資,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不得低於23,800元
  • 按日給薪
每日統計完成數量,並發給薪資,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則每小時不得低於158元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三、我們是計件工作,也是按月發薪,但每天工作不到8小時,此時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
這時候就要再回歸部分工時採月薪制的概念了,雖此部分本會先前已有撰文介紹(https://bit.ly/39F3OA3 ),不過既然提到了,那就讓我們再來複習一下吧。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由於勞工每月並未工作達8小時,因此屬於「#部分工時」勞工,按上開條文規範,其基本工資可依工作時間依比例計算。

此時,又有以下二種可能:
出勤日數、工作時數為固定者,則可直接按週工時比例計算,即:
23,800元×一週出勤時數/40
出勤日數、工作時數不固定,此時即應將勞工整月工時統計,再依比例計算,即:
23,800元×一個月出勤時數/174

以上,即可算出計件計薪+按月給薪制之「基本工資」,而計件計酬勞工之每月之薪資,即不可低於該數額。


四、計件工作者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首先,計件工作者能不能請求加班費呢?
還是這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款:「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因此,計件工作者當然適用#勞基法第24條、39條,即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等等狀況下出勤,當然有請求加班費之請求權

勞動部民國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 2字第1050130240號函:「惟因計件勞工之工資並非固定,其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假日出勤之一日工資額之計算標準,可依上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內工資之平均額推計之。」

前揭函釋闡明了以下概念:
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屬於「按件計酬」,故工作未完成前(月薪,即按月統計;日薪,即按日統計),雇主尚難以統計勞工之完成件數,並據此核給薪資;惟等工作完成、統計完後,雇主也可能得知勞工「完整案件總量以及有「加班事實」,然而並無從分辨,哪些部分是正常工時時間內完成,哪些部分是加班時間內完成。

因此,在計算加班費、核給薪資時,必然產生困擾:「到底有多少件,應該以加班費率計算?

此時按勞動部之見解,雇主得以勞工上個月正常出勤時數,每日完成案件的平均數,類推為本月的案件完成數量,即:

假設,上個月每天8個小時,勞工可以完成48件。
基上,類推本月也是每8小時可完成48件。
倘勞工有申請加班,且該日完成案件量為60件,則另外12件即屬於加班時間完成之案件,並應依#勞基法給24條、39條,按加班費率計算這12件之報酬。

不過如此計算,還是可能導致勞資任一方有權益受損之虞,因此,本會建議如為按件計酬者,倘有加班必要時,於申請加班當下即應紀載目前已完成之件數,如此即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更加明確


五、綜上
1、 勞基法適用於所有類型之勞雇關係(除非指定排除適用)
2、 #按件計酬,仍要符合基本工資;其他勞動條件亦然,需符合勞基法。
3、 基本工資之認定,係按雙方約定統計件數方式論:
按月統計:月薪(109年:23,800元/月)
按日統計:日薪(109年:158元/小時)
4、 按件計酬者,仍請求加班費權利
5、 建議,若有按件計酬者,若有申請加班必要,公司應建構加班申請制度,並請勞工當下即載明「正常工時內」,已完成之工作以區分那些案件需按加班費率計算

此外,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倘雇主未提供勞工足夠之工作量,勞工是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資遣費的喔。

至於所謂「充分之工作」之定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2年01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 00362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基上,其實「充分之工作」並無明文定義,而是以「是否影響勞工生計」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認定,簡單說,就是要依據個案進行認定,而沒有統一之標準喔!!

 
新聞連結:影/徵人剝蚵「試用期30元」符合勞基法嗎? 內行人揭:婆媽爽賺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