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雇主有替兼職人員投保之義務,且勞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勞工為兼職而不投保;就業保險縱可由勞工擇一處投保,但雇主仍有確認有否投保之義務。

社會保險係我國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之一環,並係我國憲法所揭櫫的國家義務(憲法第155條參照),又我國社會保險係按職業別分立(如:軍、公教、勞、農保;未就職勞工則為國保),因此當勞工投入勞動市場就業、提供勞務,即取得勞工身分,並有參與#勞工保險之義務。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基上,我國勞工保險之投保義務,係依法課予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進行,故舉凡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轄下勞工於15至65歲以下,且未與前皆條文各款牴觸者,即應由雇主進行投保業務。

此外,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同,並未限制以唯一單位做為投保單位,因此當勞工擁有多份工作時,各事業單位皆應為勞工進行投保業務喔。


一、投保勞工保險的好處?
社會保險具風險分攤與基本保障的功能,並以維持國民最低生活必要條件為目的,以避免國民因各種事故而導致經濟危機,因此社會保險實則具備有:強制參加、權利義務、精算計費與及危險分擔等性質。

雖然台灣低薪狀況嚴重,每個月還要付多種的勞保費自付額,想必很多勞工朋友都覺得心裡都有些不甘,尤其近來「勞保破產」的消息甚囂塵上,更使得許多人不願投保;不過本會還是要再此強調,社會保險係由國家負責最後責任,因此實無顧慮「破產」之必要,且該勞工保險實為「穩賺不賠」的保險,因此仍請勞工們務必要進行投保,以免因小失大。

我國勞工保險可分為以下二種類:
  • 普通事故保險:包含了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
  • 職業災害保險:包含了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

直言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部分,即係單一保險包辦勞工之「生、老、病、死」;而職業災害保險,則全由雇主負擔,主要係使雇主得以作為勞基法第59條,抵充職災補償義務之用。
本會再次強調,縱然勞工保險並無法完全支應勞工之生活必須,但仍可作為最低保障之用;投保社會保險不若商務保險,具有較高之給付、理賠水準,然而與之相對的,社會保險之費率之低以及項目之廣,亦非商務保險可比擬。


二、多重加保的好處?
由於我國並未限制以單一事業單位進行投保,故勞工若身兼二職,則理論上勞工即應具備二投保身分。
而投保二分以上保險者,基於權利義務關係,其保險之效益亦應增加;因此普通事故保險(即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簡言之,當勞工有二分以上之投保時,由於勞工已盡付費義務,故自然享有相對應之權利,故勞工倘有二分以上保險時,其投保薪資皆可合併計算,舉例如下:

一份兼差工作,每月薪資8,000元,投保級距為11,000元。
一份全時工作,每月薪資35,000元,投保級距為36,300元。
倘勞工此時發生普通事故,申請相關給付時,其投保薪資即應相加得:33,300+11,000=47,300元
不過由於已超過最高投保級距45,800元,故以45,800元計。

不過,而職業災害部分法比照普通事故給付將投保薪資合併計算發給補償;惟勞工同時投保二份工作時,職災各項給付即自動以「最高之投保薪資」作為計算依據喔。
若以上述舉例來看,縱勞工是在兼差(投保級距11,100元)時受傷,仍可按全時工作(投保級距36,300元)之水準申請給付喔。


三、除了勞工保險,還有勞工退休金以及就業保險 
勞工退休金,屬於雇主強制義務,勞資雙方皆無選擇提繳與否之權利。
提繳之對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基上,凡勞基法適用之勞工從事工作獲取報酬,雇主即應替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無論勞工是否已經退休、或為兼職、部分工時等狀況,雇主都應替勞工進行提繳。

就業保險,亦屬於強制投保義務,惟勞工兼職多份工作時,勞工得選擇是否投保。
投保之對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具我國國籍勞工,以及享有永久居留權之外及受僱勞工。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基上,當勞工同時受僱於二份工作時,得由勞工自行選擇是否皆投保;不過,由於雇主恐怕無法百分之百知悉勞工是否有兼職、投保,倘勞工本有於他處投保就業保險,嗣後離職退保又無告知現職雇主,恐致使現職雇主因為替勞工投保,而遭受裁處。
因此,仍建議雇主皆替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畢竟就業保險之費用相當低廉,雇主實無節省該筆費用,而徒增管理成本之必要。

新聞連結退休金算盤/打多份工…勞保薪資可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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