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於今(109)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含國人)均須居家檢疫14天,直至目前此政策都未改變。
基上,倘公司並未建構「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 制度,隔離14日即意謂有14日無法出勤,此時勞工工資應如何核給?期間勞工有否應進行請假?
再者,倘勞工因外派出差而染疫,此時雇主是否有職業災害補償之義務?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雖上開函釋係解釋「停工」時勞資雙方之給付義務,但也可類推適用於「防疫隔離」時勞資雙方之給付義務。而雇主於防疫隔離期間是否給薪,係應以無法提供勞務之原因推斷,試舉例如下:
- 已公告返台須隔離後,雇主仍派勞工出差-可歸責於雇主事由
由於疫情指揮中心於疫情爆發後,即已陸續規範部分海外返台者需隔離14日(3月19日起為入境者全面隔離),故雇主於此時仍指派勞工出差海外,必「可預知」或「可得知」勞工返台時將有14日隔離期,而無法提供勞務。
既雇主明知有此限制,仍執意外派員工至海外出差,則勞工因此無法提供勞務,顯係由雇主決定所導致,故勞工有停止提供勞務之事實,顯屬可歸責雇主是由,因此隔離期間,工資仍應照給。
- 勞工因海外旅遊,返台遭受隔離-不可歸責雇主
勞動契約締結後,勞工即有從屬雇主(即服從雇主指揮監督)之義務,惟勞工之私生活尚非勞動契約所能涉足的範圍;倘勞工私生活並未對雇主事業單位產生具體危害者,雇主即無權介入,更無從拘束勞工之自由,蓋遷移自由係《憲法》第10條所賦予人民之權利。
(補充:當勞工遷移自由,與他人之財產、生存權衝突時,是否有介入餘地,則仍有討論空間)
勞工於疫情期間出遊,雇主尚無從禁止或管控,故勞工因旅遊而導致隔離需求,自然無從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因旅遊而遭受隔離,隔離期間應由勞工自行承擔,雇主毋庸給付工資;但仍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考績全勤。
- 外派時並無隔離要求,返台時疫情中心才宣布需要隔離-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
承第一點,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係應以「可預知」或「可得知」為前提,畢竟在「可預知」或「可得知」的狀況下,雇主即有迴避之可能,倘雇主明明可迴避卻不迴避,則自然應屬於雇主之責任。
反之,本件倘於外派時並未有隔離規範,此時雇主尚難以「預知」或「得知」,本次出差會額外增加14日之隔離期間,因此雇主並無法提早因應或者「迴避」,因此尚難認此外派可歸責於雇主。
簡言之,本次疫情雖勞動部定義為「事變」,自難以期待雇主預期、迴避,或透過一己之力改變,惟雇主仍有權使勞工避免出差至疫區,倘雇主確因經營之上必須,而無法使勞工進行迴避,則雇主當應負起相關給付義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簡言之,於隔離期間不能扣考績全勤、不能視為曠職、不能強令勞工請假,否則處5萬至100萬之罰鍰。
然則,倘勞工係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原因)而隔離,於隔離未支領薪資期間,縱政府有提供有每日1,000元之補償,惟勞工倘覺得申請補助相當麻煩,或者薪資水準高於補助水準者,勞工仍得申請「特別休假」或「病假」等帶薪假,以取得薪資領受資格;惟病假之定義,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範「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倘勞工於隔離期間並未有病徵,公司仍可否准勞工之病假申請。
此外,尚需要注意,勞工每7日會有二帶薪假(即休息日與例假日),縱勞工係因自身因素隔離,該二日仍有給付薪資之義務喔(勞基法第39條參照),勞工若有請假需求,亦要記得例、休假日應排除喔。
#職業災害係以「遂行性」與「起因性」等二要件進行認定,以下分述如下;
「業務遂行性」:
係指勞工係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或基於勞動契約提供勞務,或執行命令所發生之災害。
「職務起因性」:
係指災害之發生,係與勞工執行職務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即該災害係屬於執行職務所可能發施之危害。
而在認定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則以「職務遂行性」為主,「職務起因性」為輔。
綜上,職業災害即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發生之災害;縱該災害與勞務提供不具高度關聯,惟該災害確實係勞工提供勞務過程所發生,則仍有高機率被認定為屬於#職業災害。
因此,勞工受命外派至國外染疫,其染疫之過程顯屬「基於勞動契約提供勞務」,因此符合「業務遂行性」之定義,因此有高機率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故雇主此時即應給與#公傷病假,並按《勞基法》59條給與補償之義務喔。
新聞連結:遭爆隔離扣年假 年興紡織恐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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