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北市議員與助理的勞務糾紛孰是孰非!?大哉問!!

本案勞方已申請調解,故已進入「#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因此議員助理5名助理都屬於「禁止解僱期間」喔!!

(詳細可參本會11月16日【北區】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課程揭露

讓我們來看看本件的爭議,以及簡單評析一下吧。

新聞連結 北市正妹議員林穎孟遭控苛刻助理 勞動局證實收到5助理申訴將勞檢

要求助理們按指紋打卡,或提供其他證明-合理要求

勞基法》第30條第5款:「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基上,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勞工則有協助製作出勤紀錄的「協力義務

因此雇主提供出勤記錄之機器(打卡鐘、指紋辨識…等),並要求勞工應進行打卡,並無違法,勞工原則上應遵從。

但由於指紋屬於個人資料,因此還是會有個資法的爭議。

部分媒體稱「等同把助理當成監獄的犯人」的說法確實有點超過了。

而一般事業單位常會糾結的「出勤紀錄」,其實也可以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不以打卡為限(例如工作日誌、手機APP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05月30日勞動2字第 1010066129號函:「至有關工時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加班不給加班費-違法

工資為勞務之對價,有提供勞務自然就應該依法給付報酬,勞基法第24條也明文規範: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因此實在沒什麼好說的,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基法第30條參照)外提供勞務,雇主本就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不過,本件看起來並沒有出勤紀錄,雖然議員依法恐將被處9萬元罰鍰,但由於沒有出勤紀錄,助理要爭取加班費,恐怕需要提出有加班之證明,例如:工作日誌、對話紀錄(通訊軟體或E-MAIL…等)

加班只能補休、不會給加班費-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之要件:

【1】有加班(廢話!)

【2】依勞工意願選擇

【3】雇主同意

因此加班換補休,實際上的運作模式為,一方提出要約,另外一方承諾,雙方達成合意才可以執行

進階題:

勞工資雙方合意選則補休,但勞方選在雇主最忙的時候補休,雇主能否拒絕?

答:可以

雖然雙方同意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但補休本就是需要「經雇主同意

因此雖然雙方同意補休,但對於補休之日無法達成合意雇主仍得拒絕補休請求

但沒有補休成功,還是得發給加班費喔!!

此外,勞工要求補休,雇主得否拒絕?

答:當然,加班以給付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雇主可拒絕採例外方式辦理

要求提供生理假證明-違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係則於103年修正後,即已將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生理假證明乙節刪除。

並有勞動部105年02月0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621號函明文說明:「自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一句話「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整體看下來,助理之主張除了「打卡」部分於法有據外,其餘部分多確實違法。

不過本案業已進入「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雙方依法皆須對於調解過程、內容進行保密,雇主也不可於此際終止勞動契約

在尚無法確定正確細節與內容時,還是先不要輕易下判斷吧。

目前只能說照如果助理說法為真,議員在管理上真的出現很多問題,可以考慮來本會上上課程,補充一下勞動資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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