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新知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54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強迫勞動、新疆、TPP、氣候變遷、數位化、海事勞工公約、低薪 、職業訓練、人力資源分析、團體協商、工會、團體協約、身心障礙、公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居家工作、禁止挖角、禁止僱用、利他挖角、利己挖角或僱用、勞動合作社、勞動者、勞動契約、退休、勞動參與、996工作、最低工資、法定最低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協商的最低工資、綠化企業、綠色企業、工作場所、公正轉型、綠色轉型、環境永續的經濟、工資、勞動市場、通貨膨脹、新冠疫情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53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公正轉型、縮減工時、工作保障、在家工作、雇主指示權、團體協商、工會、團體協約、同工同酬、平台經濟、零工經濟、類勞工、自營作業者、人工智慧(AI)、終身僱用、氣候變遷、人口高齡化、環境永續的經濟與社會、中高齡部分工時、職涯選擇、女性勞動供給、勞動參與、勞動市場、勞動市場績效指標
    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52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綠色經濟、藍色經濟、知識經濟、橘色經濟、照護經濟、再生能源工作、人工智慧、遠距工作管理、新冠疫情、社會保障、揭弊者保護法、吹哨者、性騷擾、調職、強迫勞動、遠距工作、團體協商、團體協約、最低生活工資、工資公平性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51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薪資透明法、工資落差、在家工作、工時記錄、醫師、工作時間、過勞死、平台經濟、社會夥伴關係、電傳勞動、遠距工作管理、新冠疫情、彈性安全、歧視、身心障礙、最低工資、零工經濟、工作不穩定性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50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青年就業、勞動市場、新冠疫情、調職、透明性原則、歧視、互不挖角協議、試用期、罷工、工會、侵權行為、勞動參與率、失業率、彈性工資、勞資關係、團體協商、團體協約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49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韓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職業安全與衛生、數位勞動平台、平台勞工、工作條件、全球價值鏈(global value chains (GVCs))、先進數位生產的技術專業化、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非典型勞動、不當勞動行為、育兒留職停薪假、臨時部分工時制、自動化、人工智慧、數位平台勞工、新冠肺炎疫情、暫時解雇、暫時性工作許可、工業機器人、勞工安全、團體協約等議題。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48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新冠肺炎影響、平台經濟、職業災害、職災保險爭議、人才開發政策、青年就業、所得稅制度對女性職場表現影響、身心障礙者保護、技能對就業之影響、部分工時、工時制度、工資等議題。
  • 不能要求請假證明的特殊假別-「生理假」的一些眉眉角角

    於91年的性平法施行細則,其中有明文14至20條街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其中第14條即為生理假),故早年勞工申請生理假時,確實有提供請假證明之義務。然而,該細則規範於103年即予以修正,修正後即已明確地排除第14條,故自此後勞工申請生理假,雇主即無法依據得要求勞工提供請假證明。此外,仍要提醒事業單位,女性勞工每月可申請生理假1日,若當月申請超過1日,即非雇主法定義務,故可予以拒絕。按每月申請一日計,則可得每年生理假總數應為12日,而申請超過3日部分,則應併入病假日數,故生理假與病假共計應「至少」有33日半薪。 
  • 雇主有維持職場安全的「義務」,如果因工作器具損害導致勞工產生職災,勞工可額外請求「損害賠償」喔!!

    新聞中的勞工受傷係因木櫃爆裂所導致,而木櫃既是該職場中的工具,因此雇主當應依前揭法規範負修繕、維持安全的義務,本件因雇主未善盡維護義務,此災害當可歸屬於「雇主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自109 年7 月14日起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 ,詎工作當日即因被告過失未注意、檢查修繕木櫃,致木櫃 突然破裂發生系爭事故,致其受有系爭傷勢…職是,被告自應負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亦應系爭傷勢乃原告在被告指揮監督從事勞動過程中所生,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同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洵堪認定。」
    損害賠償範圍高於職業災害「補償」
    以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作為請求基礎,而非單純以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於本案所產生的最大差異,在於勞工另外又請求了精神慰撫金3萬元,且法官亦認為該請求合理。
    倘若雇主有依法好好地處理,而非逕自要求勞工離職,則該「精神補償」實際上應該是可以省下來的,甚至有好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也可以大幅減少自己負擔的成本。
  • 性騷擾並不只是當事人間的爭議,雇主如果沒有積極處理,也將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職場上的性騷擾案件,並不只是當事人間的爭議
    實務中,若雇主對於相關爭議案件置若罔聞,未於事前、事後積極處理,也不乏有透過訴訟要求雇主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狀況,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26 號民事判決:
    「系爭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醫院未有預防非其員工之外部人士性騷擾之具體措施,無從主張免責,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本文規定,○○○○醫院與乙○○對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勞工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於客戶進行相關騷擾行為,此時受害者除了直接要求加害者進行賠償之外,也可以依 民法第188條的規範,要求加害者雇主進行連帶賠償喔,如以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11 號民事判決:
    「足認丙○○平日即在系爭養生館內服勞務,接受客戶之事先預約(如原告)或當場指定(如原告之母),是原告主張丙○○為甲00000000000之受僱人,當屬可採。而丙○○所為之系爭性騷擾行為,雖非其執行職務之本體,然屬丙○○職務上所賦予之機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甲00000000000與丙○○連帶賠償,當屬有據。」
  • 單一勞資爭議個案,往往都會牽引出其他更多爭議與糾紛喔!!

    爭議沒好好處理,查著查著變成一整串肉粽,爆一整串。不要以為事後達成和解,即可以規避被裁罰的!!只要違法事實已存在,事後的和解「理論上」只能填補民事上的損害,而非當然可以彌補雇主違法上的過錯,如以下函釋說明: 勞動部111年0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 國際勞動及人力資源 近期出版品分享 47

    本期提供國際勞工組織、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國際組織及研究機構之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相關出版品,包含新冠肺炎影響、平台經濟、職業災害、職災保險爭議、人才開發政策、青年就業、所得稅制度對女性職場表現影響、身心障礙者保護、技能對就業之影響、部分工時、工時制度、工資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