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說明勞資爭議的時候,時常會跟「肉粽」借鏡:
把爭議內容都包一包,包一個肉粽,即統包式和解爭議沒好好處理,查著查著變成一整串肉粽,爆一整串
本次「承攬&僱用」爭議案就是如此
當事人雖然最終以百萬元一次性和解,但因案件轟動,因此勞檢機關也早早就主動出擊,並查出了以下違法事實:
未置備 出勤紀錄未提供 薪資明細未給予 特別休假
雖然上述都是勞動檢查的基本配備,但本件會有以上違法也不意外,畢竟本案雇主既自始不認為雙方屬於著動契約,自然不可能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特別休假未結清屬於明確事實
合乎「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規範,故不再給予陳述意見而直接罰款。
薪資明細、出勤紀錄部分
可能因管理上不同,而確實可能有資料調閱...等困難,既然有「可能」那就還是應先予以陳述意見,以避免因程序而被撤銷裁罰。
而雇主未依勞基法第38條給與、結清特別休假之罰鍰,依法應為2至100萬元,但一般對於初犯、個案違法者,多會先以最低罰鍰處理,畢竟勞動檢查並非以裁罰為目的。若查「臺北市政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及事業主公布總表」,可知悉博客來近幾年來似乎並未有違反同條勞基法(未給特別休假)之紀錄,因此以單一(且已和解)之個案就裁罰10萬元,誠已加重裁處。
讓我們來看看加重裁罰的法律依據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本件雙方已和解,應該較難認定有「不法利益」存在
僅為單一個案,因此恐怕也不能認定應受責難程度很高
因此,加重裁處的依據應係依據第一項之末段規範,即「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雖然民眾往往會期待政府採高額裁罰,但若加重裁罰的依據不夠堅強,即很可能會被行政法撤銷,如:
中華電信499之亂
就有部分裁處被撤銷(裁罰金額過高),而被要求另為適當處置或進行更完整的調查。
勞檢定罰款也是有很多限制的喔!
最後,不要以為事後達成和解,即可以規避被裁罰的!!
只要違法事實已存在,事後的和解「理論上」只能填補民事上的損害,而非當然可以彌補雇主違法上的過錯,如以下函釋說明:
「查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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