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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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從頂好併購案論被併公司之員工去留相關問題
公司被併購(原公司法人格消滅),被併公司的員工去留?《勞基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後,勞工可否拒絕留用?按勞委會(89)台勞資二字第0012049號函:「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
套用人事行政局行事曆,切記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
人事行政局發布之行事曆是針對公務員,並不涉及於勞工,如果公司直接比照辦理,會有很高的機率產生違法情事喔。 -
縱勞動法未規範試用期間,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仍可妥適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到勞動法令保障!!勞工只要一經受僱,即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無論有否約定試用期,皆不會影響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仍要依法進行投保與提繳,尤其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不管聘僱幾人都要依法進行喔。 -
選舉罷免日當日出勤依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無出勤義務者毋庸補假
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選舉罷免日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且該日若屬於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亦不需要擇日補假,蓋選舉投票日並無從挪移至他日進行,且該日放假之目的係以使勞工得以行使投票權,所以當日本無出勤義務之勞工,雇主毋庸另行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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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若遇休息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故國定假日若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應迴避,並另擇期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