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料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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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課前揭露】Part1
勞動契約 屬於私權關係,因此其實勞動契約屬於勞資當事人間的權利與義務關 係,實則與國家公權力無涉。
不過,由於勞資雙方於經社地位多有懸殊,故實難以期待勞資雙方於立約時,處與完全公平、平等的地位。
因此才會由國家制定「勞動基準法」,強制勞資雙方之約定不得低於該基準,以法律避免勞工受到不當剝削。
綜上,勞動契約之內容雖得由勞資雙方任意約定,但仍不得逾越、違反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勞基法 第1條第2項即明文: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課程揭露大綱--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對絕多數勞工而言,「工作收入」應屬整體收入的絕大部分,也因此多數勞工會想盡辦法 #壓縮求職週期,此點對於在職中勞工也不例外。 -
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4
「職業災害的"補償"」的一些錯誤觀念
♦雇主給付30%、勞保局給付70%?
♦作為福利的團體保險,不得抵充?
♦派遣勞工、承攬工發生職業災害,與我無關? -
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3
職業災害的認定,一般認為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即事故應與工作存有因果關係,該事故之發生係屬於「執行職務之潛在風險」,且係因「執行職務中合理、必要之行為」所衍生。
職業災害的認定要件
♦職務遂行性
♦業務起因性 -
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2
「補償」與「賠償」雖然只差一個字,不過實際上的性質差很多喔。 -
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1
勞基法中並無職業災害之定義,僅規範補償責任
不過,雖然勞基法並未定義職業災害,但勞基法第59條仍明確規範了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的「補償義務」,並分為 -
【11月26日 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課前揭露】Part 3
「勞工若通過試用期,未來即不得以試用期間表現不佳,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只要超過約定之試用期間,即屬於通過試用呢? -
課程揭露大綱-11月26日【北區】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雖然勞基法並未有「試用期」規範,且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已於86年,即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範,但其實法律並未限制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喔!!(施行細則刪除規範後,反而使得勞資雙方試用期之約定更加寬鬆) -
【11月16日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課程 事前揭露】 Part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