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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課前揭露】Part 4

從Part 1到現在,相信大家大概會覺得:
「試用期」好像也沒那麼好用嘛
你們就是喜歡把事情搞複雜

質言之,並不是小編想把事情搞複雜,而是小編處理勞動議題就只有一個原則:「風險能多低就多低」。

「試用期」所連結的爭議往往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爭議,而在現行勞動事件法得以「定暫時狀態」,命雇主繼續僱用的前提下,隨意終止勞動契約對於雇主的風險極高!!

因此,還是以長治久安為目標,寧願麻煩一次也不要碰到爭議為宜。

針對試用期間「任意終止權」的歧見

誠如前篇揭露所說,有關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需要符合法定要件,目前司法實務中尚無定見。
只能說有不少判決都認為不需要符合法定要件,但縱使認為不需法定要件的判決,其核心仍未逸脫:「不得濫用權力」(民法第148條)的核心價值。

因此,在解釋「試用期」得否任意終止契約,還是應該以下述二要件為核心:

  1. 勞工確實不能勝任:非僅限於工作能力,操守、態度及適應該企業文化亦屬考量範圍
  2. 有明確客觀的事實:雖不用做到「#最後手段原則」的改善、#安置義務,但評價仍應有憑據

會上述建議,係因縱使司法體系對於「試用期」終止契約仍有歧見,但行政主管機關對此議題,始終保持同一立場。

勞委會(現勞動部),終止契約就是要符合法定要件

#試用期」的約定係屬於契約自由的範疇,行政機關自無法禁止。
然而,由於我國勞基法已明文雇主終止契約之要件,如:

因此主管機關在闡述「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的爭議時,其原則仍為「依法行政」,即終止契約一定需要符合法定要件,蓋勞基法並未有試用期得任意終止契約之規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9月03日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號即已明文: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不過總體而言,對於「試用期」勞工,檢視雇主終止試用期勞工之契約權,會「採用較寬鬆之認定依據」此一見解,則應為行政與司法皆存在的默契。


但還是請務必記得,「試用期」僅在於放寬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但並無放寬
#資遣費預告期間的限制
因此縱勞工無法通過試用期,相應的資遣費仍應依法發給,此點並無爭議
光是一個締結勞動契約的初始階段(即試用期),其實就有這麼多的內容(其實還沒說完),更不用說還有履約過程常見的爭議,如:

  • 出勤管理(勞工遲到早退、加班爭議)
  • 臨時請假(未按請假規則請假)
  • 加班爭議(加班相關法定程序)
  • 損害賠償(員工洩密、損害公司權益,如何求償)
  • 職業災害(補償&賠償、第三方賠償)
  • 不法侵害(權威、交換式性騷擾、顧客性騷擾)…等等議題

雖然小編時不時就會在官網、FB分享相關議題與評論,但總歸是亂槍打鳥,並非很嚴謹、有制度性地整理。因此倘公司若想避免上開爭議發生時產生無所適從的窘境,不妨參考本會11月26日召開之課程「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喔!!

防患未然總好過亡羊補牢
!!
勞資爭議更是如此,當爭議發生後再來補救,其實還是很難避免產生損害喔!!


我國勞動法對於事業單位的選、訓、用、留,其實都有相當之規範,例如:就業歧視禁止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女性夜間工作終止勞動契約...等等,都有相當多的規範。

本次揭露係以#勞動契約締結的初始階段(即試用期)進行說明,若想對於整個勞雇關係,有更深入的了解,以避免違反法律,可報名本次課程,以獲得更完整的資訊與訓練喔!!

➡報名與課程大綱網址:11月26日【北區】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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