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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1

【110年1月29日【北區】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前揭露Part 1】

職業災害

近期發生許多 ,其中尤以營造業更為主要發生產業,截至今年11月底,營造業已有132人因職業災害而死亡。

當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輕則依法進行補償(職災期間工資與醫療…等),重則可能負擔百萬賠償,更甚者可能會勒令停工或有產生刑事責任之可能。

此外,目前的承攬、派遣…等,依法皆負有連帶補償責任喔!!

 

勞基法中並無職業災害之定義,僅規範補償責任職業災害之定義並未現於勞基法,故相關定義應從 
1.職業安全衛生法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等法規中釐清。

不過,雖然勞基法並未定義職業災害,但勞基法第59條仍明確規範了雇主對於職業災害的「補償義務」,並分為

  • 「工資補償」
  •  「醫療補償」
  •  「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等4項

職災補償並補償無期間限制

要特別注意的是,職業災害之補償並沒有期間之限制,因此勞工只要能證明其醫療費用為職業災害所導致,雇主就必須給付。

此部分對在工資補償部分亦然,只要勞工仍處於「職業災害期間」,雇主就有按原領工資補償之義務;除非持續補償兩年後,雇主才可以一次性發給40個月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義務。

不過,只能免除工資補償義務,醫療補償仍需要繼續給付;而且,如果公司今天給了40個月工資補償,但勞工受領後幾個月就痊癒了,

雇主也不能追回喔!

雇主依法給付之補償,得與民事賠償抵充

此外,職業災害的補償義務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因此補償義務不因雇主有否過失皆應予以補償,畢竟補償是法定之「義務」。

不過,職業災害的發生有時候係可歸責於雇主,此時雇主除了要負擔補償義務外更需要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按勞基法第60條之規範: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即補償可以作為賠償之抵充

此外,勞保、團保或其他由公司支付費用之保險,又可與補償作為抵充。

還是要強調,依法替勞工投保保險,其實不單純是保障勞工權益,更是分擔雇主風險之舉。

至於職業災害所產生之民事賠償應如何計算,此點就相當相當複雜了,因此容小編保留給王嘉琪律師於課堂發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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