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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2

   【110年1月29日【北區】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 課前揭露Part 2】

補償」與「賠償」雖然只差一個字,不過實際上的性質差很多喔

 

 

賠償依民法第184條之規範而生,其主要內容為: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造成他人損害。

次按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不過覆水難收、破鏡難重圓,因此當損害難以為原狀(未發生損害前)時,則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以很多人於發生爭執後,會要求所謂的「精神賠償」,此時就要先證明確實有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層面耗損,例如:

  • 親屬死亡(民法194條)
  • 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受侵害(民法195條)
  • 婚約或婚姻消滅(民法997~999條與1056條)

補償

補償應為公法上用詞,係指人民因政府合法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而產生特殊犧牲時,國家應予相應的給付以彌補其損害,例如:土地徵收。

因此,「補償」係在於行為人「合法」的狀況下產生。如職業災害補償即屬「無過失責任主義

無論雇主於災害中是否存有過失,皆無礙雇主之補償責任,故勞工只要因職業災害,縱使該災害為第三方造成,也還是需要提供:工資、醫療、失能或死亡補償。

補償與賠償可同時存在

如果職業災害為第三方所造成,此時的狀況就會變成:

  • 勞工向該第三方要求「損害賠償」
  • 勞工向雇主要求「職災補償」
  • 勞工得 同時向肇事者雇主請求「補償」與「賠償」,且兩者獨立存在,任一方皆不得要求他方就勞工已領受之部分進行抵充。

因此

此時為「補償+賠償=2」的狀況。

不過,如果該災害為雇主違法、疏失而導致,此時雖然請求「補償」與「賠償」的權利,但此時依勞基法第60條,雇主得就已給付之補償抵充賠償。

簡單說,可以理解為雇主只需要付「賠償」(已給付之「職災補償」可以直接抵充),而無法重時獲取兩份

即「補償+賠償=1

除此之外,別忘了當雇主有為勞工投保勞保時,其中的職災保險會給予相對之給付,該筆給付可以抵充雇主之補償義務,即:

  • 工資補償-傷病給付
  • 醫療補償-醫療給付
  • 失能補償-失能給付
  • 死亡補償-死亡給付

若職業災害係雇主造成,此時若雇主有依法替勞工投保或額外投保團保商務保險相關給付皆可抵充,例如:

民事判賠200萬元、職災補償已給付出80萬(其中60萬為勞保給付)
此時雇主僅需再給付120萬元
其中120萬元又能有60萬元的保險抵充
雖然總共賠償了200萬元,但實際支付僅140萬元

因此,還是要提醒依法投保,非但是保障勞工,其實很大部分也是保障雇主喔!!

有關職業災害的補償、賠償,甚至損害範圍認定,皆相當的專業且複雜,不過建議事業單位人資夥伴,最好還是對相關規範有所認知,才可以規畫適當的 

風險迴避方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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