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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揭露大綱--3月25日【北區】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

對絕多數勞工而言,「工作收入」應屬整體收入的絕大部分,也因此多數勞工會想盡辦法壓縮求職週期,此點對於在職中勞工也不例外。

畢竟「騎驢找馬」進可攻、退可守,經濟風險與心理壓力明顯會低的許多,不過這對於雇主經營上卻顯然是增加許多風險,例如:
1. 找到新工作,毫不留情說走就走
2. 離職在望,能撈就撈、能混就混

 勞工打混摸魚,雇主應如何是好?
正所謂死豬不怕滾水燙,若勞工都已預計離職,秉持著「不做最大」的心態,只要大過不犯、縱使小錯不斷,雇主也莫可奈何,因為按司法實務見解,主觀上『能為而不為 』、『可以做而無意願做 』,屬不能勝任工作的一種。

因此「原則上」應採取資遣方式終止契約,所以部分勞工想換工作就擺爛等資遣並非不可能。

然而勞工摸魚擺爛,本質上屬於拒絕提供勞務的狀況,因此其實雇主也有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質皆予以解僱的可能性存在喔!!

不過,如何區辨資遣(11條)與解僱(12條)的適用時機,則需要有一定的專業能力,否則在勞動事件法前,即很可能遭定暫時狀態(暫時恢復僱傭關係)喔!!


雇主有無從禁止勞工無預警離職之權利或方法!?

對於勞工預告離職,雖然勞基法有限制勞工應預告離職,但該條文對勞工並未有任何懲罰規範,因此勞工在任何時候聲明終止契約,都屬於有效果聲明,雇主不得予以反駁。

但是,公司如果因為勞工無預警離職,而產生實質的損害,雇主仍可循 民法向勞工提出賠償請求喔!!

然而,雇主要證明因勞工無預警離職而受有實質損害,其實在實務中相當困難。

因此要降低勞工無預警離職,建議可採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的方式辦理。

不過,由於法規對於最低服務年限也有相當限制,因此此議題亦屬於本次課程重要課題之一喔!!

報名與課程簡介網址:https://www.airroc.org.tw/news2_detail/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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