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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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在職場中被同仁霸凌,或發生其他「不法侵害」,進而產生(身心)損害,雇主亦將負有責任喔!!
「職場上不法侵害」,其定義係勞工因在「職場上」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在職場上,即代表處於故主指揮監督之下,而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乙節,更是職業災害的重要認定依據,因此「職場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 因此勞工若在職場上受到言語、行為霸凌、攻擊、性騷擾,或其他導致身心會受損之傷害,都可能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喔!! -
職災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即日起出錢補助律師費
「勞資爭議調解」係屬我國爭議處理的一種方式,僅是處理勞資爭議的最前端,且其處理方式係採「止紛定爭」之概念,而非一般法律訴訟「定紛止爭」,故調解係以和解為目的;倘資方明顯無和解意願,或提出之和解方案太過誇張時,建議勞工可另尋求檢舉、訴訟等其他方式爭取自身權益。不過,雖然台灣律師費用相對他國低廉許多,但對於許多勞工仍算是相當高昂的成本,因此我國對於勞工調解未果提出訴訟,皆設有相關訴訟補助得以申請;此外,《勞動事件法》於今年上路後,除簡化訴訟流程外,也設有相關勞工訴訟之補助辦法。 -
【新聞】從黑手過勞中風論職災補償
本案勞工擔任「黑手」維修機車,但他長期每天工作11小時、月休僅4天,導致腦梗塞手腳無力、流口水,法院發現他病發前1個月的工時、加班時間各為286小時、93.5小時,顯然已經過勞,且張姓雇主也沒在車行裝冷氣,讓蔡在悶熱環境工作,認定屬於職業傷病,判張得賠蔡148萬元,可上訴。 -
【新聞】就慈濟醫院女護理師受病患性騷擾案論「職場性騷擾定義」及「雇主若未盡應盡義務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院方確實有制定「性騷擾防治辦法」,且亦有定期召開宣導教育訓練課程;然《性平法》並非強令雇主要根除任何侵害發生的可能,而是著重於雇主是否「已盡力建構防止措施」,故醫院既屬於開放空間,受僱者將與不特定人士接洽,此時雇主的宣導與預防措施即不應僅針對員工;惟本案院方之各項措施,皆僅限於針對自身員工,而未涵蓋至病患及其家屬等非其員工之不特定人士。
此外,院方於知悉有性騷擾發生後,仍未積極使被害者遠離加害者,並未善盡「積極」的具體預防措施,因此,按《性平法》第28條,「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之義務,而致有損害者(無論是勞工被侵害或侵害他人),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最後判賠院方與加害者應連帶賠償護理師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