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月加班111個小時真的太誇張了啦,很可能因此發生職業災害耶
勞動法令屬於公法、是強制規定,因此勞動條件並非勞資合意即可!!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故新聞中勞工陳述:「單月加班111個小時」若為真,縱勞工亦同意加班,亦無礙雇主應已涉違法。
為確保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避免因過度工作而導致身心受損,故勞基法其實對於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加班時間與每月加班時間,皆有法律明文予以規範。
正常工作時間 規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簡言之,以正常工時制度(不適用變形工時、84-1條)為前提者:
每日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46小時
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納入46小時唷
對照新聞內容的「單月加班111個小時」顯已逾越法規上限,又本件勞工係於「傳產公司擔任作業員」,故應無約定84-1之可能,且84-1條其實也有加班時數之限制,並非毫無上限,故發文者所說如為真實,則公司實已違法。
雖本件公司計算加班費部分應無違法,公司並未積欠勞工薪資。
但是!!縱使雇主有依法給加班費,卻仍無礙雇主「違法」使勞工超時加班,因此本件勞工除了可以「等到年底領到年終後再提離職。」外,更可以主張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故此時勞工發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得據此主張雇主應發給資遣費。尾牙取消、沒抽到大獎沒關係,自己爭取大獎。
實務中常常會有此類問題,勞資雙方合意、雇主也沒少給工資,例如:
超時加班
不投保勞、健保…等等
但無論如何,雇主違法係屬事實,勞工除了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外,倘勞工因此受有損害更可主張民法第184條要求雇主負損害賠償 責任,蓋勞基法即屬於保護勞工之法: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本件勞工超長工作時間來說,倘若勞工因此產生過勞而導致職業災害,雇主除了需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外,更負民事賠償責任之可能。
倘若事業單位真的因為趕工需求,而不得不使勞工加班超過46小時,其實可採用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倘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後,雇主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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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單月46小時加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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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多可達5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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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個月加班時數仍不得逾越138小時(即每三個月加班總額相同)
雇主於經營事業單位時,確實可能因實務需求而需要更多彈性,但不管如何,皆不應以「違法」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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