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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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爭議行為(如:罷工),是工會的「同盟自由基本權」,也是勞工爭取勞動條件提升的主要方式
我國近年對於罷工的看法已伴隨著勞權教育,而逐漸有所改觀,不過「 不要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說法仍不絕於耳。罷工固然會導致第三方受害,然而別忘了「罷工」係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舉措,既勞工拒絕本於勞動契約給付,雇主也可以同時主張拒絕給付。 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質言之,勞工們進行罷工活動,即會直接面臨斷炊的風險,是以罷工固然對於雇主具有很高的威嚇力,但對於罷工成員也同時具有極高的殺傷力,可謂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勞資關係究其根本仍屬於私權關係,政府公權力僅能制定「最低標準」(即勞動基準法),若要獲得更好的勞動條件,仍應由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議定勞動條件。我們可能運氣較好,可以有一份較為穩定、條件較普通的工作,但仍不應因此而剝奪、批評其他人為了爭取更好條件所為的努力、付出與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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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薪資的遮羞布-薪資未達四萬的工作,若未明示薪資區間,即屬違法喔!
就業服務法於107年11月28日修正,並於30日正式施行,該是修正除新增了歧視禁止項目外,也明文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務應明示薪酬範圍,不得以面議方式為之,其立法理由如下:
「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
【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薪資係受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保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逕自延遲發薪,即已涉違法喔!!
雇主除有不可抗力外,不應任意延遲發給薪資期日,否則即已涉及違法。倘若公司常年以來發薪日遇上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等等,都是採「延後發給」之作法,此時雖有解釋為雙方已有此勞動習慣、約定。但勞資關係是否和睦,除了合乎法規的最低表準外,更多是雇主能否體恤勞工。無論延遲發薪是否合乎慣例,考量過年、節慶要屬用錢之際,且國定假日非不可預測、甚至可預先設定轉帳以如期給付,故縱使勞資雙方有延後發給之慣例,仍建議雇主宜提早發給薪資。 -
月薪39K、月休12到14天,錢多、事少的好工作?論徵才「不實廣告」與「勞動契約外工作」
本件新聞內,雇主徵才薪資為「3萬9千元、獎金另外計算」,然若爆料屬實,則實際薪酬設計實為「本薪2萬6千元並另外加上獎金」。雖獎金與工勞務產生對價性,確都應解釋為「工資」範疇,然而此種作法,實則已屬於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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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 如何合法調動員工?降職、減薪或外派,雇主如何進行調動?勞工可否拒絕?】課程事前揭露Part 2
實務中,會產生調動的可能性很多,如:
1.升遷
2.辦公司般遷移
3.職務輪調…等等
甚至「懲戒」也可能是調動的原因,而因懲戒所產生的調動,也是勞資爭議產生的大宗!!
不管是過去的「調動五原則」還行「勞基法第10-1條」,對於雇主的調動權利皆有予以適當限制,而在勞資爭議調解實務中亦常聽聞勞工主張:「此調動未經勞工同意」因此違法。
但是,調動真的一定要獲得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嗎? -
以新光三越確診案,討論事業單位停工與給薪義務
勞動契約屬於一種雙務契約,即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契約,因此當一方未為給付時,他方本得同時拒絕履行給付義務(民法第264條參照)。
例如: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即無給薪義務。
順帶一提,實務中多為先提供勞務、後付薪資,係採民法264條但書,事先約定某方有先行給付義務。
雇主停工,勞工會否因未提供勞務,而使領受工資之權利消失?
實則並非如此喔!! -
【2月24日 如何合法調動員工?降職、減薪或外派,雇主如何進行調動?勞工可否拒絕?】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實務中,會產生調動的可能性很多,如:
1.升遷
2.辦公司般遷移
3.職務輪調…等等
甚至「懲戒」也可能是調動的原因,而因懲戒所產生的調動,也是勞資爭議產生的大宗!!
不管是過去的「調動五原則」還行「勞基法第10-1條」,對於雇主的調動權利皆有予以適當限制,而在勞資爭議調解實務中亦常聽聞勞工主張:「此調動未經勞工同意」因此違法。
但是,調動真的一定要獲得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嗎? -
公司倒閉、老闆跑路,勞工領不到薪水怎麼辦?可利用工資墊償制度減少損害!!
勞工倘遇到雇主惡意倒閉(跑路)時,可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後再憑調解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認定,直接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為歇業狀態。再依勞基法第28條所規範之「工之墊償制度」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可墊償範圍與項目如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
工作上遇到緊急危難!!勞工朋友們,保護好自己合理退避權吧!!
工作固然重要,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係以維持生計,因此除非係特殊工作者(如:軍、警、消防)外,實則多數工作都沒有冒著生命風險進行之必要;縱屬特殊工作者,仍需於其執行職務時,提供適當、完整的安全保護設備、計畫與,蓋生存權係我國憲法第15條所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故無論何人的生命皆為獨一無二、不可替代、踐踏或犧牲的。勞工倘若於執行職務時已面臨急迫危險,此時即可「自力救濟」行使退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