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勞資爭議調解實務中,多數勞工爭議事項皆為小額爭議,故若因經濟上有急迫性或爭議內容不甚明確時候,確實會存在勞工退讓以取得和解的可能。
如此作法主要係以確保勞工得以立刻獲得賠償,以避免後續仍需透過檢舉、訴訟求償,蓋小額訴訟,訴訟成本可能高於賠償,縱勞工能勝訴亦不利於勞工。
不過並不是每種案件都需如此辦理(退讓),如:
違法事實明顯,涉及工資短給爭議,且勞工並無立即性經濟壓力雇主已明確無繼續經營事實(已辦理歇業、停業或破產…等)
主管機關可以命雇主限期給付,若雇主逾期仍未未給付,勞工則可持續檢舉,直至雇主履行給付義務。
而後者(公司已歇業、破產,因各種原因而不再繼續營運)則可依勞基法第28條所規範之「工之墊償制度」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可墊償範圍與項目如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此處需要特別注意,需要雇主確實已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狀態,方得申請墊償,然實務中鮮少雇主有前揭情事時,會特意辦理相關程序。
因此勞工倘遇到雇主惡意倒閉(跑路)時,可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後再憑調解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認定,直接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為歇業狀態。
此外亦須注意,墊償項目僅限於
- 工資
- 退休金
- 資遣費…等三項
且僅墊償自歇業之日起算往前推算6個月,因此若公司已發生有積欠工資事實,建議勞工朋友們就應審慎考慮是否繼續該工作,畢竟很可能會因為積欠債權超過6個月,而無法成功申請到墊償。
申請工資墊償應注意事項:
- 申請者身分符合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 公司確定已處於歇業、清算宣告破產狀態
- 公司必須有提繳工資墊償基金(公司有依法投保很重要!!)
- 墊償範圍僅為歇業、清算宣告破產前六個月的積欠工資、資遣費
- 勞工朋友務必留存薪資明細,以證明薪資、有扣繳勞保費...等
最後,部分公司於倒閉前,多會延遲繳、欠繳或短繳勞工保險費用,此時就有可能產生影響勞工相關權利,而勞工若面臨此狀況,即可依勞保條例提出相關事證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即勞工可提供已被扣繳自付額之證明,主張已履行義務,因此仍應享有相關權利。
而前揭「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之證明,最簡單、直接的方式,即從雇主每月發給之薪資明細查看,因此每月取得薪資明細、薪資明細有清楚載明薪資加減向,都是相當重要的事情喔!!
申請工資墊償要準備的資料,可以參考勞保局網站的說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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