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薪資係受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保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逕自延遲發薪,即已涉違法喔!!

 周刊王CTWAN(中國時報)

2022-01-25 林瑞益、洪靖宜

 雇主因連續假期等問題,無法於約定時間發薪時宜應提早發薪

有關薪資之發給頻率,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業已明文: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即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但我國實務慣例上,顯少有採取週薪、雙週薪…等概念,而多係以「月薪」、「按月發給」為慣例,基於一次領受金額較大,故若薪資延遲發給對於勞工的生計影響,自然會比雙週薪來的大,是以為了避免勞工生計陷入困境,故工資依法係受到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之保障!!

雇主除有不可抗力外,即不應任意延遲發給薪資期日,否則即已涉及違法。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即明文規範: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勞動契約非經他方同意,不得逕自做出不利變更,應為眾所周知之理

雖然許多勞資雙方會認為「我們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然契約除有法律明文規範,否則原則上係採不要式契約,僅需雙方達成合意即得締結,有民法第153條可參: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而勞動契約,即屬於非要式、諾成契約,雙方口頭約定與勞動習慣,皆可做為勞動契約的依據,是以公司倘長期以來皆係於固定時點發給薪資,則應可推論「該時點為雙方合意之發薪日」,非經他方同意自不得任意變更、延遲。

  不過也需要注意,倘若公司常年以來發薪日遇上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等等,都是採「延後發給」之作法,此時亦有解釋為雙方已有此勞動習慣、約定。因此雇主於春節時延後發薪,確實有可能解釋為合乎常年勞動契約習慣的空間

勞資關係是否和睦,除了合乎法規的最低表準外,更多是雇主能否體恤勞工

無論延遲發薪是否合乎慣例,考量過年、節慶係屬用錢之時,且國定假日非不可預測、甚至可預先設定轉帳以如期給付,故縱使勞資雙方有延後發給之慣例,仍建議雇主宜提早發給薪資,讓勞工過個好年。
倘若雇主確實因薪資結算作業,而難以於原定發薪日發給薪資,此時應與勞工充分說明,並且透過協商(團體協約或個別取得同意)方式取得延遲發給、改變計薪期間...等方式以資因應。

而為了因應春節計薪作業需求,暫時性調整薪資結算週期,係屬個別勞動條件的變更,應尊重個別勞工的意願,故不得透過勞資會議即可變更團體協約有法規性效立,故可拘束個別勞工),一需要注意。

倘雇主因僱用人數眾多,而難以逐一取得同意,或可藉由公開變更敘薪辦法(但註明:個別勞工若有特殊需求,可個別協商)作為替代,但請一定要尊重個別勞工意願,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其實最簡單直接的方式,還是透過勞動契約明文約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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