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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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空勤「集體休假」屬於「爭議行為」嗎?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其實大不相同喔!!
首先應釐清,部分媒體將「集體休假」稱之為「罷工」,該說法顯有違誤!!蓋「罷工」係勞工在有提供勞務之義務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但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時,本無提供勞務義務,自無「罷工」的可能。因此,縱使兩者外觀與性質皆為消極的不作為(不提供勞務),但罷工屬於「不履行勞務提供義務」,而申請特別休假則是「行使個別勞動法上的權利」,兩者顯不相同,如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惟查罷工(罷駛)係多數勞工已違反勞動契約之手段,拒絕履行其工作義務;又集體休假係勞動關係中休假權利之合法行使,而非以違反勞動契約惟手段。兩者性質雖異,然其係以消極的不惟其約定之工作者則一。」 -
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人力配置則是雇主管理權,公司沒有充足人員,也不能拒絕給假喔!!
人力的配置、調度,本就是公司治理的一環,倘若有一位勞工「提前」請假,卻仍會導致公司人力無法進行調度、產生空缺,此顯然是事業單位經營上的瑕疵。若勞工上班途中嚴重車禍,難道公司還能到醫院要求他上班嗎 ?縱使公司能擋住勞工請假,但能擋住已打定「不做最大」的勞工離職嗎?在勞動法之中,主管屬於廣義定義的雇主,因此主管直接拒絕勞工請假,實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之虞。退萬步言,即使不討論違法,依該主管的管理方式,也會對勞工產生極大的職場推力,導致人員離職機率提高,而人員離職率高、可調動人力少,想必主管會更加難以控制情緒,最終落得惡性循環。 -
協商、爭議行為(如:罷工),是工會的「同盟自由基本權」,也是勞工爭取勞動條件提升的主要方式
我國近年對於罷工的看法已伴隨著勞權教育,而逐漸有所改觀,不過「 不要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說法仍不絕於耳。罷工固然會導致第三方受害,然而別忘了「罷工」係勞工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舉措,既勞工拒絕本於勞動契約給付,雇主也可以同時主張拒絕給付。 民法第264條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質言之,勞工們進行罷工活動,即會直接面臨斷炊的風險,是以罷工固然對於雇主具有很高的威嚇力,但對於罷工成員也同時具有極高的殺傷力,可謂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勞資關係究其根本仍屬於私權關係,政府公權力僅能制定「最低標準」(即勞動基準法),若要獲得更好的勞動條件,仍應由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議定勞動條件。我們可能運氣較好,可以有一份較為穩定、條件較普通的工作,但仍不應因此而剝奪、批評其他人為了爭取更好條件所為的努力、付出與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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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08日 職業災害防範、補償認識、認定實務與爭議處理對策】課程事前揭露Part 1
無論雇主提供多麼完備、安全的工作場所,但只要發生事故的風險不為0,那麼災害就很有可能發生!!
畢竟縱使勞工與雇主都遵守工安規則,但仍然可能因為第三方(路人)導致災害發生,且職業災害係屬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縱然災害為第三方所致,雇主仍不得免除、減少補償責任。
但職業災害發生後,除了職業災害補償外,其實仍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爭議,例如:
1.公傷病假核定
2.保險補償抵充
3.復工評估
4.調動輕便工作...等等
那麼,雇主要如何適法因應各類職業災害所衍生的問題呢? -
公司倒閉、老闆跑路,勞工領不到薪水怎麼辦?可利用工資墊償制度減少損害!!
勞工倘遇到雇主惡意倒閉(跑路)時,可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嗣後再憑調解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認定,直接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為歇業狀態。再依勞基法第28條所規範之「工之墊償制度」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可墊償範圍與項目如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
【11月16日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課程 事前揭露】 Part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