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料節錄

【11月16日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課程 事前揭露】 Part 1

 

本次課程將於11月16日舉辦,並完整說明終止契約的類型、流程與法律課予雇主的限制與義務。

報名與課程大綱網址:11月16日【北區】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本次揭露內容為「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部分

「勞資爭議期間」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基上,在勞資爭議期間(包含#調解#仲裁#裁決),縱然已存有具體客觀之終止契約事由,雇主仍不可得對勞工有不利處分,因此終止勞動契約自然也屬於禁止行為!!

要注意喔!!本條文罰則相當高,若雇主不小心違反,將處以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什麼是勞資爭議」期間?

承前揭條文內容,所稱勞資爭議期間係指「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其中差別簡述如下:
【1】調解:
調解係由勞、資任一方向工作地的主管機關申請,只需要一方申請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受理。
特別說明一下「勞資雙方都可以申請」喔!!

  • 調解是目前處理勞資爭議最主要的方法:

按勞動部統計去(108)年全台共計有26,196件勞資爭議,並以台北市4,859件為最大宗,其次依序為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市及台南市。

  • 調解係以快速解決迴避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只要當事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該方案就屬於雙方契約,且一方若違約,他方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時,並得暫免執行費用

但是否和解,仍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即可不同意方案,調解人並無拘束力

調解時程原則上在1個月內(從申請到結束)。

【2】仲裁:
除非為重大勞資爭議可由主管機關強制仲裁,或教師工會可單方申請仲裁外。
仲裁原則上需要「勞資雙方合意申請,只有勞工或資方一方去申請,可是會被拒絕的喔!!

  • 仲裁本身具有準司法性質

也因此只要仲裁結果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結果不容雙方任意拒絕。

由於仲裁的「準司法」性質,因此對於法律程序有較多的要求,整體流程約在2~3個月才會有結果。

108年仲裁案件全台僅計有46件。

【3】裁決:
裁決主要是針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因此一般民眾基本上不會碰到,因為其申請主體為工會

  • 「不當勞動行為」

係指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 禁止事項,簡單說就是雇主有支配介入、不利對待拒絕協商等情事

近年的集體勞資爭議有逐漸增加的傾向,若事業單位內有企業工會者,建議應強化相關概念與知識,才能跟工會好好相處喔!!

 

➡以上,即為「爭議期間」類型之簡單說明。

此外,小編過往承辦調解業務的實務中,常常有雇主來電詢問:
「我上禮拜預告資遣勞工,今天收到調解申請,是不是就不能資遣了?會不會違法?」
此部分其實是「爭議期間起日」的認定問題,相關議題就請繼續關注本會吧!!課前揭露Part 2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