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課程將於11月16日舉辦,並完整說明終止契約的類型、流程與法律課予雇主的限制與義務。
報名與課程大綱網址:11月16日【北區】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本次揭露內容為「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部分
「什麼是勞資爭議」期間?
承前揭條文內容,所稱勞資爭議期間係指「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其中差別簡述如下:
【1】調解:
調解係由勞、資任一方向工作地的主管機關申請,只需要一方申請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受理。
特別說明一下「勞資雙方都可以申請」喔!!
- 調解是目前處理勞資爭議最主要的方法:
按勞動部統計去(108)年全台共計有26,196件勞資爭議,並以台北市4,859件為最大宗,其次依序為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市及台南市。
- 調解係以快速解決、迴避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只要當事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該方案就屬於雙方契約,且一方若違約,他方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時,並得暫免執行費用。
但是否和解,仍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即可不同意方案,調解人並無拘束力。
調解時程原則上在1個月內(從申請到結束)。
【2】仲裁:
除非為重大勞資爭議可由主管機關強制仲裁,或教師工會可單方申請仲裁外。
仲裁原則上需要「勞資雙方合意申請」,只有勞工或資方一方去申請,可是會被拒絕的喔!!
- 仲裁本身具有準司法性質
也因此只要仲裁結果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結果不容雙方任意拒絕。
由於仲裁的「準司法」性質,因此對於法律程序有較多的要求,整體流程約在2~3個月才會有結果。
108年仲裁案件全台僅計有46件。
【3】裁決:
裁決主要是針對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因此一般民眾基本上不會碰到,因為其申請主體為工會。
- 「不當勞動行為」
係指雇主違反工會法第35條 禁止事項,簡單說就是雇主有支配介入、不利對待或拒絕協商等情事。
近年的集體勞資爭議有逐漸增加的傾向,若事業單位內有企業工會者,建議應強化相關概念與知識,才能跟工會好好相處喔!!
➡以上,即為「爭議期間」類型之簡單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