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資料節錄

【11月16日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課程 事前揭露】 Part 2-1

本次課程將於11月16日舉辦,並完整說明終止契約的類型、流程與法律課予雇主的限制與義務。

➡報名與課程大綱網址:11月16日【北區】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本次揭露內容為「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部分

如何認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即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期間)?

但首先需要釐清的是,甚麼是「勞資爭議調解期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4月16日勞資3字第1010125649號令:「一、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承前揭函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的始點與終點分別如下:

【1】始點:主管機關「收到完備之調解申請書

【2】終點:「調解會議紀錄送達」當事人

因此,只要勞工遞出申請書,縱使雇主不知悉也還是會起算「調解期間」喔,此點務必注意。

雇主資遣在前,勞工申請調解在後,會否受到禁止限制?

關鍵:「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

➡雇主終止契約在前,勞工申請調解在後,並不受此影響。

提供函釋乙則供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1月29日台勞資三字第 27201 號函:「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

以上,為「主管機關」之見解!!

簡單說雇主不是因為勞資爭議,而是因為其他正當事由,則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禁止終止契約」之限制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