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課程將於11月16日舉辦,並完整說明終止契約的類型、流程與法律課予雇主的限制與義務。
➡報名與課程大綱網址:11月16日【北區】勞動契約終止之態樣與相關風險解析
本次揭露內容為「禁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部分
如何認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即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期間)?
但首先需要釐清的是,甚麼是「勞資爭議調解期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4月16日勞資3字第1010125649號令:「一、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1】始點:主管機關「收到完備之調解申請書」
【2】終點:「調解會議紀錄送達」當事人
因此,只要勞工遞出申請書,縱使雇主不知悉,也還是會起算「調解期間」喔,此點務必注意。
雇主資遣在前,勞工申請調解在後,會否受到禁止限制?
關鍵:「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終止契約」
➡雇主終止契約在前,勞工申請調解在後,並不受此影響。
提供函釋乙則供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1月29日台勞資三字第 27201 號函:「如資方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
以上,為「主管機關」之見解!!
簡單說雇主不是因為勞資爭議,而是因為其他正當事由,則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禁止終止契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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