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時事評論

請假是勞工法定權利,人力配置則是雇主管理權,公司沒有充足人員,也不能拒絕給假喔!!

 
請喪假被「情緒詞語」狂噴!主管嗆:人力要我想辦法?他超無奈







 



 


鄒鎮宇 2022/10/31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43條,乃勞基法中少數直接賦予勞工權利之條文
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致無法提供勞務,並依法向雇主請假以申請免除勞務給付義務時,雇主實際上並沒有准駁餘地,蓋勞工乃行使其法定權利,本會已有專文簡單說明: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本件苦主之岳母喪亡,依法可申請總計6日之喪假
此外,喪假因各地方、文化與宗教習俗不同,而會產生不同的禮儀,因此可以採分段方式請假( 內政部74年0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參照),也因此法律並沒有明文喪假的請假期間,若以台灣風俗常情通常會認為百日內,皆可能有喪假需求。
對於勞工請假前,是否需自行找好職務代理乙節,法無明文,但我們可先參閱以下判決:
 

「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
  1. 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僱用人企業組織內,服從僱用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僱用人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誠如上開判決,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主要從「從屬性」進行認定,而其中有相當重要的一點,即:
 
「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勞工於工作過程需要需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並不得自行決定提供勞務的方式與手段
再退一步想,倘若讓勞工自行擇定帶班人員,誠有可能發生以下狀況:
 
某A請假,應雇主要求尋找帶班人員,因此找某B代班。
某B當週已工作5日:可能產生休息日出勤,需要額外發給加班費
某B當週已工作6日:可能產生例假出勤,即使給加班費也依然違法
 
要求勞工自行選擇職務代理,其實在管理上也存有相當程度風險
實務上,確實有不少事業單位會讓員工自行排班,但無論如何最終決定權仍在公司,即員工排班後要經公司同意,以避免自行勞工排班產生連續工作而產生加班費
法律固無明文禁止相關規範(尋找代班),但相關規範是否適當,建議主管們多加思考、思考。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人力的配置、調度,本就是公司治理的一環,倘若有一位勞工「提前」請假,卻仍會導致公司人力無法進行調度、產生空缺,此顯然是事業單位經營上的瑕疵。
  • 若勞工上班途中嚴重車禍,難道公司還能到醫院要求他上班嗎
  • 縱使公司能擋住勞工請假,但能擋住已打定「不做最大」的勞工離職嗎 
在勞動法之中,主管屬於廣義定義的雇主,因此本件主管直接拒絕勞工請假,實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之虞。退萬步言,即使不討論違法,依該主管的管理方式,也會對勞工產生極大的職場推力,導致人員離職機率提高,而人員離職率高、可調動人力少,想必主管會更加難以控制情緒,最終落得惡性循環。
事業單位經營,除了對外的產品、服務外,對內的管理制度建構,與選擇適當的管理人員,也是相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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