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經濟性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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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為甚麼要進行績效面談、改善?以降調迴避資遣可行嗎?
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在過往基於訴訟成本與風險極高,故多數勞工不會選擇此選擇,但於109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即大幅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且該法第49條的定暫時狀態規定,更是可以於訴訟期間先命雇主繼續僱用勞工。
因此,公司在做出資遣決定前,請務必確信該終止契約合乎「最後手段原則」,即透過調動、績效面談、績效改善計畫…等程序後,仍確信無法繼續僱用勞工,否則後續即可能發生許多爭議與無謂的訴訟成本。 -
解僱保護制度-簡要說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重要規範
今年因疫情衝擊,許多產業都面臨極大的衝擊,其中尤以觀光旅宿業為所受的衝擊最為直觀、巨大,縱使政府有提供相應的補助,然面對大環境的衝擊,相關補助實為杯水車薪,也因此許多旅宿業者紛紛於今年吹熄燈號。 公司吹熄燈號,受衝擊最深的無疑為任職其中的勞工,畢竟事業單位倒閉,即會導致勞工頓失經濟收入。因此事業單位倒閉時,除了可能會產生勞資爭議外,更可能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有鑑於此,我國設別訂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解法),明令雇主有大量解僱情事產生時,需要依據法定流程,以避免雇主任意一次性大量解僱勞工,產生侵害勞工權益的可能;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勞工的衝擊,以維持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