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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課前揭露】Part 3
「勞工若通過試用期,未來即不得以試用期間表現不佳,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只要超過約定之試用期間,即屬於通過試用呢? -
課程揭露大綱-11月26日【北區】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雖然勞基法並未有「試用期」規範,且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已於86年,即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範,但其實法律並未限制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喔!!(施行細則刪除規範後,反而使得勞資雙方試用期之約定更加寬鬆) -
縱勞動法未規範試用期間,但依契約自由原則,雙方仍可妥適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間勞工,仍受到勞動法令保障!!勞工只要一經受僱,即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無論有否約定試用期,皆不會影響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所以勞保、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仍要依法進行投保與提繳,尤其健保、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都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不管聘僱幾人都要依法進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