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勞動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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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課前揭露】Part 3
「勞工若通過試用期,未來即不得以試用期間表現不佳,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只要超過約定之試用期間,即屬於通過試用呢? -
課程揭露大綱-11月26日【北區】雇主與企業管理者必知勞動力管理學及風險管控解析
雖然勞基法並未有「試用期」規範,且勞基法施行細則也已於86年,即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範,但其實法律並未限制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喔!!(施行細則刪除規範後,反而使得勞資雙方試用期之約定更加寬鬆) -
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只要意思一致,口說就算喔
所謂「諾成契約」,即契約當事人只要口頭達成意思一致,契約即可成立,而毋庸經過特別的儀式或以書面約定;反之,「要物」契約,即雙方契約達成一致後,仍需雙方做出特定給付(如定金、抵押),或需要經過特定儀式(如:結婚、離婚登記)後,契約始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