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勞工請假規則

  • 不能請事假外出遊玩?勞工已依規定請假,公司能否事後否准?

    事假之前提係「事故必須親自處理」 至於所謂的「事故」並無定義、也未限定事故之程度,且本於申請事假勞工已讓施該日工資請求權,且雇主可對於勞工全勤與拆勤予以評價,故一般不會對於事故過度探究,是以請假正當性的認定,建議將重點應放在「必須親自處理」。 如同家庭照顧假,雖家庭照顧假係明文「重大事故」為請假事由,但如何界定「重大」?本件勞工既已與女友約定出遊,該出遊活動當然應該只能由勞工親自履行...吧!?此外,勞工已於「一週前按公司規定、提早申請」事假,以客觀來說勞工申請事假之正當性應無疑義
  •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共通基本概念(請假最小單位、連續請假30日以上之認定...等)

    按《勞基法》第43條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而請假時,即享有請假權利,該條文並未授與雇主「准駁權」,因此,制定請假流程相當重要!!否則公司恐怕難以針對請假,進行適當的管理。
  •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雇主有無請假准駁權

    有關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基法中除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外,即未有再更詳盡的規範,而《勞工請假規則》則多以規範請假日數、請假期間工資計算以及各種假種,除了第10條明文,勞工請假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外,即未有更多的規範,但這是否代表雇主有「准駁」勞工請假的權利呢?
  • 勞工「請假」常見問題

    可以用Line跟老闆請假嗎?雇主有「准駁」請假申請的權利嗎?勞工請假應該遵守甚麼規範?
  • 《勞工請假規則》所訂的假別雇主無准駁權,惟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核實

    勞工請假規則所訂的假別,皆屬於「處理假」,所謂「處理假」,即勞工有因法定事由(婚、喪及疾病)或因其他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因此,只要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實則並無「准駁權」,並非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就能拒絕請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