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資訊

《勞工請假規則》所訂的假別雇主無准駁權,惟可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核實

一、勞工請假規則所訂的假別,皆屬於「處理假
        所謂「處理假」,即勞工有因法定事由(婚、喪及疾病)或因其他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因此,只要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實則並無「准駁權」,並非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就能拒絕請假申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勞上易字18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倘勞工未依據工作規則明定之請假流程請假,雇主仍得視情節懲戒,更甚者,得以曠職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那是否勞工請假,雇主都只能照准?
        按勞工請假規則10條,勞工於請假時,「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雖可以要求勞工提出合理之請假證明,以資確認勞工請假事由是否屬實;然而,部分假別恐無法於事前提出(如:病假或緊急事故),所以原則上,雇主對特殊事故,建議可先以事假等未給薪假認定,復於事後再行確認修改為正確假別倘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則可回歸工作規則懲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57926 參照)。

 
如果勞工請病假,事後卻未能提出證明,雇主能否逕自改為事假
對於此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1123日(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已有明文:「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因此,若勞工未提供請假證明前雇主即允諾其請假並核發薪資,此時係雇主未善盡其核實的權利,故嗣後即不能再片面變更勞工之假別;但誠如前述,如果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雇主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


 
四、各類請假的「一年」期間,如何定義?
        如病假一年內有30日屬於半薪假日,此處之「一年」如何界定,法無明文,故如特別休假一般,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一年」之起訖(如歷年制、會計年制學年制等),惟相關約定,仍應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明文規範,以避免產生爭執。
        倘勞資雙方並未約定,則皆應依據歷年制,即自11日至1231日止為一年(民法123條第1: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因此,倘勞工於121日到職,並申請30日病假,該員於次年11日,即享有再申請30日病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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