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請假規則所訂的假別,皆屬於「處理假」
二、那是否勞工請假,雇主都只能照准?
所謂「處理假」,即勞工有因法定事由(婚、喪及疾病)或因其他正當事由必須親自處理;因此,只要勞工有請假需求,雇主實則並無「准駁權」,並非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就能拒絕請假申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勞上易字18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那是否勞工請假,雇主都只能照准?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於請假時,「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雇主雖可以要求勞工提出合理之請假證明,以資確認勞工請假事由是否屬實;然而,部分假別恐無法於事前提出(如:病假或緊急事故),所以原則上,雇主對特殊事故,建議可先以事假等未給薪假認定,復於事後再行確認,並修改為正確假別,倘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則可回歸工作規則懲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57926 號參照)。
雇主雖可以要求勞工提出合理之請假證明,以資確認勞工請假事由是否屬實;然而,部分假別恐無法於事前提出(如:病假或緊急事故),所以原則上,雇主對特殊事故,建議可先以事假等未給薪假認定,復於事後再行確認,並修改為正確假別,倘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則可回歸工作規則懲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57926 號參照)。
三、如果勞工請病假,事後卻未能提出證明,雇主能否逕自改為事假
對於此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11月23日(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已有明文:「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因此,若勞工未提供請假證明前,雇主即允諾其請假並核發薪資,此時係雇主未善盡其核實的權利,故嗣後即不能再片面變更勞工之假別;但誠如前述,如果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雇主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
因此,若勞工未提供請假證明前,雇主即允諾其請假並核發薪資,此時係雇主未善盡其核實的權利,故嗣後即不能再片面變更勞工之假別;但誠如前述,如果勞工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雇主仍得按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
四、各類請假的「一年」期間,如何定義?
如病假一年內有30日屬於半薪假日,此處之「一年」如何界定,法無明文,故如特別休假一般,得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一年」之起訖(如歷年制、會計年制或學年制等等),惟相關約定,仍應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文規範,以避免產生爭執。
倘勞資雙方並未約定,則皆應依據歷年制,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年(《民法》123條第1項: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因此,倘勞工於12月1日到職,並申請30日病假,該員於次年1月1日,即享有再申請30日病假之權利。
倘勞資雙方並未約定,則皆應依據歷年制,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年(《民法》123條第1項: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因此,倘勞工於12月1日到職,並申請30日病假,該員於次年1月1日,即享有再申請30日病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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