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MEMO

勞工「請假」常見問題

雇主有「准駁」請假申請的權利嗎?
勞工請假應該遵守甚麼規範?

「請假」也常常是讓勞資產生爭執的問題,本會依然準備一些小提醒供各位參考:
  1. 勞工請假規則中的各類假皆屬於「處理假」,為勞工有「正當事由」需親自處理,方可「依法」要求雇主免除出勤義務。
  2. 只要勞工是基於「正當事由」請假,雇主並無准駁權限,皆應「依法」給假。
  3. 承上,針對「正當事由」之請假,雇主雖無准駁權,但依法可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以檢核請假事由與事實是否相符。簡言之,雇主有制定請假流程之權利,但同時也身負檢查請假事由與事實是否相符的義務。
  4. 雇主有制定工作規則(請假流程)的權利,倘勞工未按流程完成請假,縱勞工有正當請假事由,仍會構成「曠職」。(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參照
  5. 勞工已經請假獲准,但事後雇主發現請假事實與事由不符,仍不得以「曠職」論,蓋雇主本就負有事前檢核的義務;不過仍可依據「工作規則」進行懲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57926號參照
  6. 不只不能記曠職,如果勞工未提供病假證明申請「病假」,但公司仍准假且核發薪資,雇主事後發現勞工病假為謊稱,仍不可變更其假別,理由同上。(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參照
  7. 請假流程可由雇主片面制定,但仍不得濫用此權利,如:限制勞工一定要當日、親自請假、病假一定要公立醫院證明...等等,行使權利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喔!
  8. 承上,勞工如果因故無法以親自請假,公司仍應允許勞工以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請假,但勞工仍應需要於事後依工作規則(請假規範)完成請假手續;未完成請假程序仍可以「曠職」論喔(如第【4】點)。
  9. 有關請假資料未齊全時,雇主應如何核給薪資、假日,此部分亦應於工作規則(請假流程)中明文規範,以免屆時產生敘薪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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