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專區

  • Q

    您好,目前已經有排定調解開會時間。調解項目包含資遣費問題,但公司希望我先填寫自願離職單,不知道如果先行填寫離職單,會不會損害到我調解後的權益呢?

    A
    一般而言資遣費係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勞工已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才會產生,而兩者皆與自願離職有別,且自願離職與資遣費之請求亦有相斥,不建議您於調解前簽屬任何不確定效力與內容之表單。
  • Q

    雇主設有數位手機APP打卡系統。因員工無數位手機,雇主是否有權利要求員工購買數位手機?

    A
    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5月30日勞動2字第1010066129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 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有關工時記載之載具及形式為何,可 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基上,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此為法律明為規範,然出勤紀錄多需勞工協力完成,故實際作為記錄工作時間之形式、載具,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以勞工可配合之方式運作;本件雇主要求勞工購買數位手機,已涉及勞工私人財產之支配與使用方式,顯已踰越勞工協力義務與比例原則,蓋雇主完成工時紀錄之方式,並非僅限於手機APP打卡,故雇主倘一律要求使用APP打卡,則雇主應提供無法配合之勞工必要協助,而非逕自強迫勞工購買數位手機,蓋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係屬於雇主。本件宜提供其他記錄方式,以雙軌並行方式實施,又或者可以考量透過獎勵方式,鼓勵勞工配合雇主之政策。
  • Q

    請問我有請一位兼職工作人員 時薪160元/小時 (沒限制小時,有空就來上)中秋節她上了7小時班 跟我要加班費 請問我需要給嗎?

    A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範: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即國定假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因此,雇主若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付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故本件部分工時勞工(俗稱兼職人員)當日工資應為:
    160元×2倍×7小時=2,240元
  • Q

    想請問一下若是禮拜六要加班,但是公司說要使用補休的方式,請問是照加班時數補休還是只要禮拜六有上班無論是否8小時,都以8小時計算呢?非常感謝

    A
    有關補休規範可參勞動基準法第 32-1條第1項: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基上,加班應以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且補休應為勞資雙方合議後的結果,並非由雇主片面決定。
    至於加班補休的時數,原則上係採取1:1的方式進行,並無額外加乘。
  • Q

    百貨疫情縮短營業,要求櫃員分流上班,櫃員不得交接,因月工時不足,僱主應該如何發薪

    A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05 月 11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 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2. 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3. 基上,因百貨公司要求而是使公司無法完整利用勞工工時,係受限於公司與百貨間的私權契約關係,並非屬於天災、事變或公權力介入導致的不可抗力;因此受百貨要求而衍生之成本,仍屬於雇主經營風險,尚不可轉嫁或歸責於勞工。既然勞工係受雇主命令而無庸出勤,按民法487條受領勞務遲延之規範,雇主仍應照常發給勞工薪資,且勞工毋庸補服勞務(即不存在「月工時不足」的說法);若因雇主未能充分利用勞工,而逕自減少工資發給,則顯然屬於違法。
    4. 本件如果因百貨要求,而導致公司無法充分利用勞工工時,或可考慮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但請注意,減班休息是依據減少工作時間,同比例降低工資,且有需獲得個別勞工同意、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等限制(至於通報則非必要),減班休息期間勞工亦可領受補助,因此只要能協商和議採減班休息,非但對於勞工影響較小,也可避免有違法之虞。因疫情減班休息...等補助計畫詳情可參勞動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