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專區

  • Q

    我新入職(4/11)一家公司,報到當日人事說明該公司的勞動節假(5/2)已移至過年前先補休掉了,但我只是新進人員,能跟公司爭取勞動節假期或補償措施嗎?可以怎麼爭取?

    A
    • 勞動部106 年 03 月 13 日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 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原為休息日之 2/18 即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原為工作日之 2/27 則為休息日。至 2/19 仍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因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 勤。」

    準此,若公司係經勞資會議採變形工時,屬於「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則公司之班表即為固定、合法之班表,如上開函釋:

    2月18日挪移置2月27日,產生三天連假,而此時:
    勞工若於2/27以前離職,沒有休到2/27補假,雇主「不用還」一日補假;相反,若勞工於2/18後到職,沒有於2/18補到班,雇主也不能要求還一天班。

    不過要特別注意:
    1. 雇主要經過勞資會議,「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採用變形工時,才能主張班表合法。
    2. 勞動節為專屬於勞工的節日,因此「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中並不會有勞動節。
    綜上,勞動節只能由勞資各別協商挪移,不能逕自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主張早已挪移補假,畢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根本不存在勞動節。
    • 勞動部104 年 04 月 23 日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
    「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本件您到於5/1前到職,挪移理應只能向後挪移無法向前挪移,且您也未同意挪移之日為何日,故公司應另外補假乙日。
  • Q

    您好!想請教一下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部分。因員工進行休息日及例假日調假後,還是會有連續6天的情況。如果在正常出勤日當中,員工「自願」使用自己的特休休假來避免連續6天出勤的時候,企業這部分是否會有違法的情事產生?

    A
    您好,有關連續工作6日部分,只有休息日與例假日可以阻斷,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或一般請假都不能阻斷喔。
    按目前法規範而言連續工作6日並非違法,蓋休息日雇主仍可使勞工出勤,但雇主需要給付「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或改以補休辦理);惟「例假」除非極端特殊事故,否則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 Q

    想請教 "疫苗注射假"(不支薪)、"陪產假"(支薪),公司雖沒扣全勤獎金,但是年終時扣考績。 請問這樣符合法規嗎?

    A
    您好,以下回覆供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依性平法第14條至20條請假(含生理假、產假、流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等等),雇主皆不得扣考績、全勤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性平法已有明文。

    疫苗接種假雖無法律明文,但勞動部仍有明確說明(https://reurl.cc/X4AxYD):
    勞工請「疫苗接種假」之權益保障為何?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
    (1)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陪產假與疫苗接種假皆不得對勞工有不利處利,該不利處分自包含扣考績,是以雇主因勞工申請該二假別而扣考績確有違法。
  • Q

    不好意思想請教有關留職停薪的事情,因為有先上網查詢過,但不清楚一般勞工是否有這樣的權利,目前因為爸爸罹患重大疾病,所以想請留職停薪在家照顧,等爸爸病情穩定再復職,查詢網路後發現好像只有教師或是公務人員有這一塊,不知道一般勞工是否也有呢?

    A
    您好,簡要回覆如下:

    法定留職停薪僅有:
    • 育嬰留職停薪
    • 兵役
    • 傷病…等等

    台端父親罹患重大疾病需照顧,可先與雇主協商「一般留職停薪」,並明文約定留職停薪期間、各項條件…等等,但「一般留職停薪」屬於勞資雙自行約定之契約,因此雇主也可予以拒絕。
    倘雇主同意予以一般留職停薪,請切記需要將留職停薪的各項條件以書面約定清楚。
     
  • Q

    詢問2月份未做滿月之離職人員薪水計算方式

    A
    您好,以下資料供參:

    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外,每月日數皆依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擬制(假定)每月為30日,因此實務中月薪換算日薪皆係以「月薪總額÷30日」。

    假定月薪為30,000元,日薪應為1,000元。
    然二月份僅有28日,因此建議仍假定有29、30日,以使計算合乎邏輯。

    本件勞工倘係任職期間為,2/1~2/15,其任職期間15日,薪資自應為15,000元。
    但若任職期間為2/15~3/1,則此時2月份薪資宜發給16日,即2月份假定有29、30日。
    (若勞工係以2/28離職,也建議採相同概念,蓋一般離職皆會主張「工作到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