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並不只是當事人間的爭議,雇主如果沒有積極處理,也將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職場上的性騷擾案件,並不只是當事人間的爭議
實務中,若雇主對於相關爭議案件置若罔聞,未於事前、事後積極處理,也不乏有透過訴訟要求雇主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狀況,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1126 號民事判決:
「系爭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醫院未有預防非其員工之外部人士性騷擾之具體措施,無從主張免責,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本文規定,○○○○醫院與乙○○對甲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勞工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於客戶進行相關騷擾行為,此時受害者除了直接要求加害者進行賠償之外,也可以依 民法第188條的規範,要求加害者雇主進行連帶賠償喔,如以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11 號民事判決:
「足認丙○○平日即在系爭養生館內服勞務,接受客戶之事先預約(如原告)或當場指定(如原告之母),是原告主張丙○○為甲00000000000之受僱人,當屬可採。而丙○○所為之系爭性騷擾行為,雖非其執行職務之本體,然屬丙○○職務上所賦予之機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甲00000000000與丙○○連帶賠償,當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