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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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在職場中被同仁霸凌,或發生其他「不法侵害」,進而產生(身心)損害,雇主亦將負有責任喔!!
「職場上不法侵害」,其定義係勞工因在「職場上」因「執行職務」,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在職場上,即代表處於故主指揮監督之下,而因執行職務所受傷害乙節,更是職業災害的重要認定依據,因此「職場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 因此勞工若在職場上受到言語、行為霸凌、攻擊、性騷擾,或其他導致身心會受損之傷害,都可能被認定屬於職業災害喔!! -
【新聞】就慈濟醫院女護理師受病患性騷擾案論「職場性騷擾定義」及「雇主若未盡應盡義務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院方確實有制定「性騷擾防治辦法」,且亦有定期召開宣導教育訓練課程;然《性平法》並非強令雇主要根除任何侵害發生的可能,而是著重於雇主是否「已盡力建構防止措施」,故醫院既屬於開放空間,受僱者將與不特定人士接洽,此時雇主的宣導與預防措施即不應僅針對員工;惟本案院方之各項措施,皆僅限於針對自身員工,而未涵蓋至病患及其家屬等非其員工之不特定人士。
此外,院方於知悉有性騷擾發生後,仍未積極使被害者遠離加害者,並未善盡「積極」的具體預防措施,因此,按《性平法》第28條,「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之義務,而致有損害者(無論是勞工被侵害或侵害他人),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最後判賠院方與加害者應連帶賠償護理師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