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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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調解代理人?這三者有何差異,調解人能收取服務費嗎?
當勞資爭議發生時,有可能會以獨任調解或調解委員會辦理,而採「委員會」者,勞資雙方皆可以自由選定自己方之「調解委員」。 重點:自由選定。所謂自由選定,乃指不受任何拘束與限制,勞資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並沒有任何資格限制: 即便該員並沒有具備任何資格、證照(如:律師、學者、獨任調解人), 即便該員並非地方政府名冊所列調解委員或獨任調解人。 其制度目的乃係使勞資雙方當事人,得選任自身信任人士協助調解 ,但該委員既然被稱為「委員」而不是「代理人」,該員(調解委員)就應該清楚知悉委員並非代表任一方利益,更非作為自身利益代表,於調解過程中仍應秉持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