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對決「求職蟑螂v.s.慣老闆」,合乎法令才能避免遭詐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除非刻意的惡意行為(例如:拒絕積極配合治療、復工評估…等),否則其工作權係受到法律所保障,傷後可直接繼續在原職場繼續提供勞務,且醫療期間(以及後續回診、復健)都可申請公傷病假,亦可繼續累積年資。承上,雖然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義務不因勞工離職而消滅,但整體而言,離職對於勞工並無任何利益,因此過往就有法官認為職業災害期間「勞工自請離職」、「放棄申請公傷病假 ,而改以一般病假、特別休假 替代」...等等行為,是一種非常態、變態的行為。雖判決並未明文「勞工自請離職」,但舉輕以明種之理推論應該也可以大致了解,除非勞工係受蒙騙、威逼或利誘,否則常情下勞工應會選擇對於自身較具保障的方案。 綜上,本件勞工誠有可能有其他謀劃,而非單純職業災害補償之爭議。 反過來看,雇主就沒問題嗎?「業者因此被政府罰了9萬元」新聞中這12個字就已經足以解答,沒有於到職當日投保勞、健保,在勞工僅到職一日的狀況下,不可能有如此高額罰鍰,故本件實際上很可能是 「求職蟑螂 V.S. 違法雇主」。雖然求職者可能心懷不軌,但會被裁罰的原因依然回歸雇主本身即可能有相當多違法情事,如此說來兩邊似乎是半斤八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