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即屬於「工作時間」。
新聞中報導,國教署要求員工於下班「打卡後」再返回協助發文,此舉除了違反雇主勞動法上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則已違反 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得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要求打假卡」也涉及刑法詐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
此外,要求勞工下班後要接電話之舉動,倘若該命令已使勞工有高度緊張(如:未接到電話會被扣考績),到制勞工無法充分的自由用運時間休息,則下班後的「候傳時間」也可能被認定屬於工作時間。
畢竟「要接電話」也是一種命令,而勞工接收該命令後處於「等待提供勞務」的狀態下,自然屬於工作時間。
但注意,前提是主管的命令具有高度強制才會算喔
如果主管只是說:「多注意手機,可能會跟你聯繫」
但沒有其他限制、要求或不利對待,則不應該算工作時間。
質言之,下班後發出公文,對方也是明日才會收文、掛文號、分文,堅持晚上要把公文發出的目的與意義實在不能理解。
除非是公文本就已經延宕、在逾期邊緣,不得不趕著發出
但這樣應該是改善主管簽核流程,而不是要求基層一定要發出
事業單位(無論公、私),要做的是「有效管理」、提升勞工績效,而不是利用勞工生計壓力予以剝削。
這些惡質的違法行為,最終都很可能會積累成反噬的力量,總有一天會「業力引爆」的
你瞧,這不就爆出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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